财会动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则》新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对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进一步强化了事业单位的预算、资产和债务管理,规范了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并完善了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