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芳 朱含露
(1、长江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2、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 广州 510641)
2010年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巩固楼市调控5项成果措施(“国五条”),正式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标志着房产税改革从“加快研究政策”进入到了“加快推进试点”层面。2011年1月27日,“新国八条”发布,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细则正式出台,宣布从1月28日开始向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是以房产和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房屋和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征收的税赋。这里所说的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房产。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房地产建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的营业税和营业附加税、房产税,涉及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转让交易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的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其他产生合约的印花税等。这些税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2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另外,我国还有一些涉及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四源费、集资费等。
1、为提高房地产税的主体地位,必须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