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环境税征收的现实把握

2012-08-15 00:45:06杜亚丽
当代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环境

○邬 洁 范 力 杜亚丽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67)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发布了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项具体政策措施即为“研究开征环境税”。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资源与环境问题被提至更高的层面,因此我国开征环境税势在必行。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正在和环保部商量,要把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内容纳入汽车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去,跑的里程越多付出的费用越高。机动车环境税的增收已经取得了环保部等相关部委的同意,财政部接下来要研究的是征收的名称和形式。虽然具体征收的时间现在尚未确定,但是机动车环境税作为主要税种,对其开征的时间、纳税人、课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都有待更深入的探讨,以便从多角度把握机动车环境税对汽车业发展的影响。

一、征收机动车环境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围绕汽车购置和使用环节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燃油税、购置费(已改为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机动车管理费、养路费、汽油消费税、柴油消费税、路建设基金、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每个税种的立法目标和征税切入点既有重叠交叉,又有各自侧重。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应主要立足于环境保护,如果机动车环境税设置得合理,将会成为我国现阶段一种更具有经济效率且体现社会公平的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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