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 凡
(新西兰梅西大学Massey University 新西兰)
2001年1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改进财务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报告中这样定义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而非公认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上市公司自愿进行披露信息的目的是向投资者介绍及解释公司的发展潜力,促进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以使资本配置更有效率,降低资本成本,在完善信息披露市场监督规则的同时更有效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2年12月《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下面简称《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报告》指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这里所指的强制性披露,是指由一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的信息披露。
自愿性披露不同于强制性披露,不需要严格遵循规范性要求,具有非标准非格式和可选性,披露的多为软信息。从披露内容来看,大体有以下方面:预测性财务报告,企业面临的机会、风险及相应措施,背景信息和经营数据,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研发活动信息,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相关信息等。二者内容的划分取决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且适度运用管制理论对不同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和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