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丽华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83)
1、程序正义的起源。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英国,最早见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英国的程序正义体现了“任何人都不应该当成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诉和被倾听的权利”。美国法的程序公平观念是围绕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展开的,而这一观念源于英国。美国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目的是禁止政府未经正当的手续就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由来。亚里士多德曾把社会制度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法律化、制度化,就产生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社会“公正”的分配原则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对资源、财富、权利和职责等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程序正义也即诉讼的正义即运用平等、公正、正直的原则,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公正和平地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前者是关于结果的正义,即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或“同等情况下的人们都得到了同等对待”,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谓,就是实现了正义,后者是关系诉讼过程的正义,考虑程序自身的存在理由,以及正义的程序和非正义的程序,只要严格遵守了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