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子薇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汽车召回制度确立动因研究
程子薇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分析刺激汽车召回制度被迅速确立的内外两方面因素:内部因素是其所欲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得到调整并由此产生了对新制度的急迫需求;外部因素是入世后国内汽车企业参与国际汽车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和国外汽车企业以大陆地区制度缺失为理由进行内外有别的召回政策伤害了国人的民族自尊心。
汽车召回制度;产品缺陷责任;刺激因素
2004年由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全面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其配套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和缺陷汽车调查与认定实施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实现了对《管理规定》的细化,虽然该规定尚存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其毕竟实现了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一大突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大陆成为世界汽车召回“免疫区”的尴尬局面。与汽车召回制度立法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汽车“三包”制度。汽车三包制度被提及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在2004年12月30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汽车三包法律草案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再度引起热议,一时间“汽车三包规定即将正式出台”的预测遍布大小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