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铁军 周 波
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载体,财政管理体制是关于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级次、财政收支权限划分及政府间财力配置的根本性制度规范。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我国以“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对称”为指导,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建立过渡时期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初步解决了“两个比例”大幅下降问题后,最终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确立“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体制”原则,用于指导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和完善。
从理论上讲,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目标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中央和地方财力配置,包括税权、非税收入和债权在内的财权以及政府间转移支付,一是作为前置条件的中央和地方专有和共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就两个组成部分关系而言,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原则,首先依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划分和权力配置,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职责划分与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的各项职能、职责适应;其次,根据“以支定收”的管理逻辑,确定中央和地方财力配置。实践中,世界各国通常选择分税制这种最规范、最定型的财政体制模式作为载体,规范中央和地方税权、组织各层级政府财政收入、实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确定各层级政府财力。我国现行中央和地方财力配置就是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框架中予以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