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治斌
2012年1月1日起,酝酿已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简称 “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落地,至今已逾半年。大量的实证数据以及实践表明,“营改增”在上海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运行态势总体良好,绝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负着实降低。有鉴于此,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围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在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根据规定,广东将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营改增”试点,试点内容将与首个试点区域上海市适用同样的方案、行业以及政策安排。
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行业,即“1+6”进行试点:“1个大行业”是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6个小行业”指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业。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