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
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九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该文件把物流企业定义为: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2005年4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GB/T19680-2005《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将物流企业划分为运输型、仓储型和综合服务型三种类型,并规定了每种类型物流企业的特点和基本要求。
(1)运输型物流企业。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包括货物快递服务或运输代理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可以提供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门运输、站到站运输服务和其他物流服务;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设备;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运输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2)仓储型物流企业。以从事仓储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具备一定规模;企业能为客户提供配送服务以及商品经销、流通加工等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