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楠
(苏州大学 教育学院,江苏 苏州 215325)
彰显高校学术权力,理顺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前提是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权力行使的主、客体以及行使条件。大学行政权力,一般认为是大学为实现其目标,赋予高校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对大学中的行政事务(非学术事务)进行管理的能力和力量。[1]大学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客体是行政事务,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2]但是,对于“学术权力”的界定,并没有像“行政权力”那样得到较为一致的认识。
近年来,关于高校治理及其各种关系的议论沸沸扬扬,各种各样的纠葛,甚至所谓的“事件”最后往往指向学术权力及其运用。[3]可见要想彰显学术权力,正确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第一步要做的是清楚地界定“学术权力”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学术权力是由专家学者拥有的影响他人或组织行为的一种权力形式,其来源是科学真理和专业知识。[4]也有学者认为学术权力是为着学术开展和发展的目的依法并遵循学术发展规律对学术事务和资源进行管理和配置的权力。[5]笔者认为对“学术权力”概念的界定,需作如下思考:
首先,“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同为权力形式,二者差异在于“学术”与“行政”的不同。难以明确的是“学术”和“行政”是指有关“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权力,还是指“学术人员”的权力和“行政人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