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霞,冯 丽
(忻州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随着我国入世,中国经济已与世界经济体系融合,中外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日益增加。仲裁以其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自治性、一定的强制性、相当的灵活性和很强的权威性在现代国际商事交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能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符合当事人的意愿,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原则,在国际商事纠纷中起着很大作用。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在推动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正确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所谓“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居中进行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的一种制度。而国际商事仲裁指含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的仲裁。早在古罗马时代,人们就采用仲裁的方法来解决商业贸易中的纠纷。13世纪中叶,英国的一部年鉴中出现了关于仲裁的记载,14世纪,地中海沿岸国家所采用的“海事法典”中就提到了仲裁法庭解决争议。1697年英国第一个制定了仲裁法。到了17世纪末,各国相继颁布了仲裁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贸易和国际海商、海事争议的做法更为普遍。国际商事仲裁是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有着许多优越性。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贯穿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