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体制应激发政府自我约束的动力

2012-08-15 00:43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2年22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体制约束

■本刊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已于7月6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财税领域的专家们分析,草案稿仍重在政府内部管理,规范政府行为方面还显不足,并在立法目的、强化预算监督、理顺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不少值得重视的建议。

首先必须肯定,开门立法,国家制度和体制改革问计于民成为常规,这本身就说明了我国公共权力的运行已有了更强的自我约束的自觉。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好的理念,好的根本性层面的制度和基本层面的制度,还需要与之匹配的具体层面的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政治经济体制给以具体的体现和落实。当前强调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制,主要是形成政府自我约束的行为模式,监督体制要发挥激发政府自我约束动力的功能。

一般而言,企业、家庭、个人等私域,利益主体相对单一,利益目标比较明确,其自我约束的动力较强。而财政公域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利益目标多元,还存在公共代理人扭曲国家意志、谋求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道德风险。这说明财政公域特别需要包括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力量的介入,否则这些弊端很难自我革除。

财政监督体制要从限权和问责两个方面来强化政府自我约束动力。一要解决政府权力边界过大的问题。从学理上讲扩大预算、扩大编制、对私域进行过度的管制和干预的冲动总是存在的,这一方面限制了民间社会的活力,另一方面虚耗了过大的财政成本。政府部门要拒绝相互争权和与民争利的诱惑,最大限度地预防立法腐败和寻租现象的发生。二要落实政府的责任。当前政府权力和责任不对称的问题的确存在,要让政府提供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刚性化。如果政府责任没有刚性标准,财政分配就会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中被少数人侵占,形成分配不公。同时,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又使民众产生“感恩型福利观”,容易陷入在利益竞争中“找市长不找市场”的困局,削弱了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如何通过财政监督体制的创新来激发政府自我约束的动力?首先在于全社会权利本位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形成,以全社会积极主动的监督、问责合力形成有指向的压力,从而使政府具有自律的动力。第二,预算法应该处理好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第三,要不断从技术上形成突破口。如这一次“三公经费”的支出账目公布,无形中是通过公开透明的财务披露,引入了有形的公众压力,并有可能形成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动力。再如,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技术的普及,让社会成员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政府的制度建设过程中。第四,在当前的权力结构之下,政府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也要得到充分重视,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仍然具有较高效率,问题是这种监管要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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