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蕊鑫,宋玲玲(烟台职业学院,山东烟台264003)
法律行为的概念缘由及其在民法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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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蕊鑫,宋玲玲
(烟台职业学院,山东烟台264003)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联结纽带,本文通过研究法律行为概念的由来、界定及其在民法中的功能,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技术的产物,是法律的拟制形成,而不是社会中实在的社会制度,因此,完善、成熟、体系化的法学是这一概念创制的首要条件。
法律行为的概念来自于德国,而概念的诞生需要特殊的历史背景的支撑,罗马法在一定程度被德国法所移植,这不禁使我们要追溯到罗马法。
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民法大全》中出现了“适法行为”这一与法律行为内容极其相似的术语,但当时的法律行为并不适用一切的表意行为,这也和当时政治、经济不无关系。正如弗卢姆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1]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渐发达,交易的快捷使得众多的交易是非程式的。程式性交易行为在众多非程式性交易中的弊端日渐凸显,使得个人逐渐从众多的身份集团中解放出来。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胜利,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在资产阶级法律中得到确立,个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