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医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12-08-15 00:50
淮海医药 2012年4期
关键词:病历医患医务人员

胡 斌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结成的特定的医疗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的关系,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患者所在单位、团体及与患者治疗费用有关的机构的关系。本文采广义的医患关系说。医患关系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的发展,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时代性特点。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疗质量的保证,也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医患关系不和谐则容易引起医患纠纷,引发医患冲突。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卫生部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有所提高,医患关系逐步好转。但还是有一定比例的患者对医疗服务不太满意。今年发生的“弃婴门”、“八毛门”、“录音门”等医疗事件,再次将医患关系推上风口浪尖,总体上趋于和谐的医患关系,再次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再次遭遇危机。个人认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必须坚持依法行医,在此基础上医方与患方互相信任,方能促成医患关系的和谐。

1 医患关系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据卫生部公布的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医患关系逐步好转,但仍有一定比例的患者对医疗服务不太满意,其中:22%患者认为医疗费用过高、10%患者认为医疗条件和就医环境差。调查医务人员发现,37%的医务人员认为责任太重、执业环境差,26%医务人员曾经遭受过患者的语言侮辱或躯体暴力;88%的医务人员认为工作中有必要防范患者对医疗行为提出质疑和追究。另据中消协的统计数字表明,2011年上半年医疗投诉为838 件,尽管比同期减少135件,但形势不容乐观。有关医疗纠纷的事件如“弃婴门”、“八毛门”、“录音门”等屡见报端,引起热议的同时,也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医患关系的紧张可见一斑。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因主要包括医院方面、患者方面、社会方面的原因。

1.1 医院方面的原因

1.1.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被推向市场,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补偿机制不完善,医院必须靠自身生存,不得不加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很多医院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医疗服务中出现开大处方、滥检查、多收乱收费、滥用高新仪器设备和药物的现象。设备和药品的不合理使用,也造成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医疗服务价格的增长,使患者日感负担加重,这种“看病难、看病贵”的怪现象经常引发医患冲突。白衣天使变成“白眼狼”,医患矛盾一触即发。

1.1.2 法律意识淡薄,医疗保护意识弱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各个环节和过程都充满了不同程度的风险。如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件容易出现问题,如很多医生不重视门诊病历的书写,存在不询问过敏史就开病历,对“涂改”和“修改”的内涵认识不清而陷入伪造病历陷阱,不重视出院告知、随访、复查等。这些都是由于医护人员法律意识不清、自我保护意识弱造成的。

1.1.3 专业理论知识缺乏,操作技术不熟练 人体是一个复杂的整体,病情变化更是错综复杂,医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对不足,不能及时发现病情的变化,可能会延误患者的抢救,甚至导致患者死亡,或因操作技能不熟练,增加患者痛苦,引起患者与家属的不满而遭投诉。

1.1.4 医疗管理方面的缺陷 医院往往会忽视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在目前的医疗实际中,有一些医院拥有许多先进的医疗设备,但并没行使患者获得满意的服务,其实缺乏的并不是医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是缺乏对患者的人文关怀,缺乏医德。另外当前一些医院重业务、技术,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松懈,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贯彻得不严格。这些都会引起患者及家属的不满,引发医患冲突。

1.2 患者方面的原因

1.2.1 患者不配合治疗 在诊疗过程中,有些患者出于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真正的病情或有意隐瞒或编造病史,夸大、缩小病情的变化或治疗效果,就容易造成医生的误诊、误治、漏诊。

1.2.2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 在医疗效果的评价上,大多数患者或家属总是对医院抱着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理想或不尽人意的情况,便不能接受现实,甚至无端地怀疑医生的处置的正确性,从而引发医患冲突。

1.3 社会原因

1.3.1 新闻媒体的不当炒作 一些媒体的记者在缺乏医学常识、不理解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的情况下,一味热衷于对医疗纠纷的炒作,片面追求社会效应,动辄称普通的医疗纠纷为“医疗事故”,混淆视听、误导群众,不仅增加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也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1.3.2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混乱,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使得医院双方在选择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时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2 依法行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

2.1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特别注意节假日值班及交接班;制定医疗行为规范,根据医疗规范执业,制定并落实医疗行业规章制度,强化医疗安全、依法行医教育;认真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十三项项医疗核心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各种医疗行为加强监督检查。(2)认真做好医疗文书的书写,提供真实的法律证据。医疗文书资料是医疗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制作的公文——直接的法律文件:例如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病历是国家当然的档案资料,其证明力非常明显而容易确定。事实证明,合格病历是应对医患纠纷的王牌。一旦发生纠纷,合格的病历、详细的记录常常是医院、医生、护士的关键证据;倘若记录不合格、不详细,即使医生、护士没有过错,一旦发生纠纷,没有确凿的证据为自己辩解,也可能导致败诉。因此,医院应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督促医务人员认真、详细地做好各项医疗记录,尤其是病历的书写。(3)医务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医务人员应加强各种法律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加强三基三产等业务知识学习,熟练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不断更新医学知识储备,融会贯通;加强对心理学、伦理学、哲学、医学逻辑学的学习,增强心理素质,以应对临床上出现的各种变故。

2.2 尊重患者的权利

2.2.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在临床诊断、治疗过程中,知情同意是患者及家属的权利,相应的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 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 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是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另外,《侵权责任法》第55 条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 条均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疗药费情况等,并听取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回答患者或家属提出的问题。使患者和家属心中有数,从而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应以书面形式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只有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其权利的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昏迷、神志不清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允许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应征得患者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2.2 患者有拒绝治疗和参与医疗实验的权利 患者有权根据其自身利益考虑拒绝医院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并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后果,医院与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告之患者不接受治疗可能给患者造成的健康危害,由患者决定。患者在医务人员告之后依然拒绝治疗的,医院应以书面形式请患者加以确认,并签字认可。

[1]黄峪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探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21(6):418-420.

[2]周一思,李 凯,黄 俊,等.影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分析与对策[J].中国医院,2011,15(9):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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