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家军
(贵州公路集团工程总公司)
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的不断完善,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业主制也逐渐的成熟起来。对于公路建设市场的各主体而言,其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是通过合同管理及合同来履行的。在公路工程的合同中,包含的合同类型有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等。而目前常用的施工承包合同为单价合同,其重要的内容为变更单价的确定和协商。
在交通部发布的“范本”中都应用了FIDIC 合同条件中的款项对变更单价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了确定。其中,确定单价的原则为:(1)监理工程师要以合同的规定进行对总价和单价的估价;(2)在合同中,如果没用适宜的变更项目的总价或单价,就要以合同中的价格和费率作为估价的基础;(3)如果没有适宜的估价,就要经过承包人和监理的批准,共同协商一个合理的总价和单价。
虽然变更单价的确定原则已由FIDIC 合同给出,但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第三条原则是普遍存在的,其应用的难度也非常的大。此外,就灵活性而言,第一条和第二条原则的应用能够更加有效一些。在具体的工作中,单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非常的重要,但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得单价的确定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具体来讲,就是人们对变更单价的认识还是不够准确,一些人认为,重新议价要充分的应用到所有的变更工程中,为此,承包商常常以低价进行中标,来促使工程的各方面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