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 泽
(行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河北·行唐)
收入与工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现在谈论这样的问题可能太小儿科,但我不以为然,相反,我愿意从简单的、基本的、司空见惯的现象入手,说不定还会得出一些意想不到的结论。
经济学上的工资通常指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也就是劳动者的货币工资。然而,在实际中,劳动者除工资收入之外,还有其他正当收入。所以,实际中的工资和收入是不一样的,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才等价于劳动力价值。
“收入”这个概念比较广泛。从整个国家的角度考虑,有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等等;从企业角度考察,有销售收入、利润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等。本文侧重讨论职工个人的收入。职工个人收入大致包括以下内容:工资或者薪金收入(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公职人员的一部分服务收入称为薪金),奖金收入(季度奖、年终奖等),各种津贴收入(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等),各种补贴收入(如住房补贴、车贴、副食补贴等),负收入(迟到扣钱、事假扣款、出了事故扣钱)……。由此可见,职工个人收入内容丰富,而工资或者薪金只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有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某年全国职工总工资为1万几千亿元,而可支配收入是2万几千亿元,于是认为职工的“灰色收入”是正常工资收入的一倍多,这可能误差比较大。如患者给医生的“红包”、教师的家教收入之类,虽然属于所谓“灰色收入”,但张三增加的收入等于李四减少的收入,并不改变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