阙红艳
(九江职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西九江332000)
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纳税人数由约8 400万人减至现在约2 400万人。此次改革,算得上是近年来个税改革中力度较大的一次。
但是,此次改革只不过涉及了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第一个类别——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征收类别,并没有进入这次调整范围。即使是在工资薪金所得的调整范围之内,除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诸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等一系列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因素,并没有随之变动[1]。如果个税“调节收入状况”的重点继续放在工薪阶层,重劳动工薪所得,轻财产资本所得,那么个税改革不可能达到开征的宗旨和目的,个税改革还需要做“大手术”。
1.不公正的分类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有利于实行源头扣缴,具有计算简单,征收管理成本较低的优点。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就难以对税收扣缴源头进行控制,不能全面、真实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负担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采用分类税制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弊端愈发明显:对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不同来源所得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算清缴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