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颖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人寿保险是最早的人身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按不同的标准有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等具体形式。人寿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保险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尤其有几项影响缴费义务的特征。
1.长期性。人寿保险合同大都属于长期合同,有效期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投保人长期负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也很长。
人寿保险合同之所以采取长期形式,一是投保人借以转嫁人身寿命风险和身体风险的一种经济与法律手段。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了稳定的生活保障,有利于降低保险费用,因为,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其寻求保险保障的需要越大,而其交费的能力却在下降。三是长期合同也使保险人能够利用资金进行各种投资而获得较好的收益,增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作用。
当然,如果在此期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经济、身体健康状况有可能发生变化,会出现退保、改期、中止等合法的变动,法律上应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