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晓政
(贺州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贺州 542899)
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还比较单一,仍主要依靠司法诉讼,无法全面及时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中华民族历来有“和为贵”、“让为贤”的优良道德风尚。从古到今,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它具有及时、友善、自主、手段多样及自愿履行的特点,亦比较符合中国传统法文化及当今国情,而且调解还被欧美法律界人士誉为“东方经验”[1]544。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建立和完善以调解为中心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不稳定时期。这是一场伟大的变革,也是个动荡和纠纷多发的时期,没有先例可供借鉴。特别是我国国情复杂,地域差别很大。加之体制转型期必然导致的思想混乱,社会不稳定以及各种体制碰撞、价值观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等,都相互作用,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急剧增多[2]15。
笔者对西部省区某地级市纠纷状况的调研表明,当前的矛盾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主体趋利化、处置复杂化及易致群体化的特点。现阶段比较突出的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是农村村民自留地、开荒地及承包地纠纷,涉及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及征收补偿等;二是宅基地纠纷,涉及宅基地的使用、转让、置换及继承等;三是相邻权纠纷,涉及取水、排水、通行、通风及采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