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品混凝土销售中收款注意事项

2012-08-15 00:47徐智
商品混凝土 2012年5期
关键词:承兑汇票收据业务人员

徐智

(江苏名和集团,江苏 镇江212000)

由于商品混凝土销售周期长、合同金额大、付款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导致商品混凝土销售过程中的资金回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企业收款凭证,如何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技能,如何规避销售人员的潜在侵吞货款行为,如何正确处理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等付款形式,对商品混凝土销售中的收款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加强企业收款凭证的管理

在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有效的企业财务凭证作为收款依据的前提下,加强对盖有财务专用章收款收据和盖有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应当在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全称、收款时间、收据金额、付款方式(如电汇、支票、银行承兑等并记载相关票据号码)、付款工程名称或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避免与同一建筑施工企业不同项目部之间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对方利用这一特性采取恶意串通重复记账的风险。如出具委托收款函,则除载明受托人信息外,明确委托授权范围,如付款单位及工程名称、收款金额及付款方式、有效期限等,限定收款权利凭证授权范围,严禁出具空白委托函件,有效规避收款人权利滥用的情况发生。由于施工工地的分散性等特点,决定了很多情况需要业务人员上门收款的情况,因此,混凝土企业应禁止业务人员携带空白收款收据收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先开收款收据,由业务人员携带到工地收款,则应当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一同前往并预先如实载明收款收据相应信息,并由上述业务人员在该收款收据复印件载明“预先开收据,实际未付款等证明信息”,对此类实际未收款先开据收款收据应加强管理,在开出后8 小时内未实际将款项交至公司财务的,则要求将上述收款收据退换财务部门。此外,对于业务人员在工地打“白条”收款,然后将款项交至公司财务部门的情况,在开具收款收据时,应当备注该款项由业务人员代交等信息,以免业务人员在收款收据换取“白条”时,忘记索回“白条”,导致一笔款项重复计算的风险。

2 加强对特殊收款形式的监管

2.1 收取支票注意事项

对票面内容的完成性进行审查,如抬头是否完整、日期是否正确、票面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印鉴是否齐全完整清晰等。由于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存在“空头支票”的风险。因此,在收取支票时,应在收款收据载明付款方式为“支票”,并载明支票号码,如遇付款方恶意开具“空头支票”行为,则可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相关部门举报,对恶意付款方进行相应的制裁。由于支票付款期限是开票之日起10 天而不是10 个工作日,因此拒收过期支票,在收取远期支票时,应当在收据载明该支票的具体付款日期。

2.2 收取承兑汇票注意事项

承兑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二者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二者的信用等级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由于商业承兑汇票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因此笔者建议,混凝土企业原则拒收商业承兑汇票。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所谓合法性尤为重要,依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已做“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上述情况将导致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此外,坚持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实践操作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如不注明背书转让日期等,为前首背书转让后又恶意挂失创造更加便利条件,不利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由于建筑市场存在大量项目挂靠、异地施工等情况,混凝土企业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面临付款方无法背书转让的情况,混凝土企业迫于资金压力又不得不收取该银行承兑时,应当要求付款方出具其取得该票据的合法证明材料,并注明其未背书转让的原因,以防在发生票据权利纠纷时“追本溯源”,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3 收取电汇付款注意事项

根据银发[1997]393 号《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由于银行汇款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撤销,混凝土企业在收取货款时,应当按本文第一部分要求正确开具收据,要求付款方提供银行电汇单原件,并及时与财务确认款项到账情况。对于混凝土企业在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保全冻结欠款单位银行账号的措施,当与欠款单位达成付款协议时,如采用电汇付款,则必须坚持款到账再申请法院解冻原则,但如款已汇未到账即需申请解冻或二者同时进行的特殊情况,则将该银行电汇单原件由收款方且不可轻信其银行电汇单传真件或复印件即提出解冻申请,以防止欠款单位恶意撤销汇款,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有效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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