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文春
中国古代小说的依附性是由它的文化基因决定的,从小说概念的源流上说,小说是先秦诸子各自所追求的“大道”的对立面:小道,它在百家争鸣的文化语境中不仅是小价值、小境界的代称,还带有一定的贬意,故汉代将小说定性为“丛残小语”,《汉书·艺文志》列小说家于诸子九家之末,虽然仍继承了先秦小说概念中的文化基因,但必竟给了小说明确的定位与定性。由于《汉志》的深远影响,这种定位与定性一直被历代正统目录家所坚持。即使在史学强盛的唐宋,史学也未能完全改变其属性,这从南宋郑樵,明代胡应麟区分小说与史类作品时的困惑即可看出。所以谈小说的“实录”性质,不应忽略其原有的“子之流”属性。“实录”是否成为六朝之后的小说的价值尺度,本文暂不作讨论,这里只谈六朝小说的“实录”问题。鲁迅《中国小说史略》论六朝小说:“盖当时以为幽明虽殊途,而人鬼乃皆实有,故其叙述异事,与记载人间常事,自视固无诚妄之别矣。”这是一则理论名言,但不是事实证据,故引证它并不能真正论证六朝小说的“实录”性问题,而且还可能遮蔽一些真相。其实,鲁迅此言主要是谈六朝小说作者所持的“实录”态度,并未论及小说本身的价值属性,由于研究者对六朝小说“实录”问题的偏爱与强调,致使鲁迅“实录”之论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了。本文尝试从六朝史学的进程、六朝小说的序论以及六朝小说的子部取向三方面对六朝小说“实录”问题进行新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