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凤琼 刘 念
自1994年以来,增值税收入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居于首位,国家为了平衡税负,保持增值税征收的完整性和扣税链条的连续性,促进增值税的规范管理,税法上将某些不符合销售行为的商品流通规定为“视同销售”行为,所谓视同销售是指在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因税法和会计在确认收入方面的差异,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计算营业收入并计算应缴纳的税费。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2009]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增加了两种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
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要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