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吴逢波,杨敏,魏春燕,胡明,徐珽#(.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6004;.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成都 6004)
2009年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1],开启新一轮“医改”工作,其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重点内容之一。基本药物制度包含多方面的内容,配送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安全性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以及只能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情况下,配送尤为重要。国务院办公厅在《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中对配送只做了原则性要求,各省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了本地基本药物配送实施方案。本文对全国31个省份的实施方案进行比较研究,争取为完善基本药物配送制度提供建议与参考。
资料来源于全国各省政府办公厅、卫生厅、药品集中交易监管平台等相关官方机构及网站,主要检索各省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统一配送相关实施方案。
全国31个省份中,吉林省截至2011年9月尚未检索到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相关文件,故不纳入本次研究,将其余30个省份的有关配送实施方案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及比较研究,其中数据资料采取Excel进行统计。
各地对中标基本药物的配送都规定由中标企业来完成,基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多、分布散的实际情况,中标生产企业不可能单独面对数量巨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要借助各级药品流通企业才能够将中标药品配送到终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