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 丽 华东政法大学
《TRIPS协定》执法条款
——由中美知识产权执法案谈起
■ 赵 丽 华东政法大学
《TRIPS协定》以WTO一揽子协议为依托,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支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中美知识产权执法案作为第一起直接以违反《TRIPS协定》执法条款为诉由并交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结的案件,引发了国内外对执法条款在整个WTO体系中的地位与价值的重新审视。的确,《TRIPS协定》执法条款在许多方面对传统国际法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然而,其所建构的执法体系本身对成员国执法主权的审慎设计,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十多年来在相关案件中对国内法的善意和尊重证明,《TRIPS协定》执法体系所建构的最低执法标准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较低标准,执法条款不会成为技术输出国肆意滥用,干涉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执法的工具。
“知识产权执法”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简称,通常指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也称知识产权的执法机制。知识产权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及时防止侵权的救济和进一步阻止侵权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后简称《TRIPS协定》)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第一次从国际层面上将知识产权保护从应然的实体标准扩展到程序和救济规则,为知识产权这种消极权利提供了外部监控机制,实现了其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者说“实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