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灿
(湖南商学院 会计学院 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205)*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盈利模式、利益分配模式以及企业责任履行等方面越来越受到关注,甚至质疑,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所存在的各种局限性也开始显现,其中的评价目标问题、框架设计问题、指标选择与权重安排问题以及功效系数法的应用等方面都在实践中暴露出明显不足,现行绩效评价模式已走入困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要求各级国资委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同时也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重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合所有关于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模式的研究文献,除了肯定现有评价模式中包含管理绩效定性指标,以关注企业在发展创新、风险控制以及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成效之外,更多的研究结论是对现行指标体系设计的理论依据与逻辑机理持有质疑,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总则,对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与经营增长四个维度的综合评判是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以促进国有企业提高资本回报水平①,这一观点意味着现行绩效评价是以出资人为主体的评价,其目的在于引导企业通过提高投入产出水平来为出资人创造更多价值,换言之,现行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理论依据还是基于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几乎被完全忽视,这是现行模式最无法得到认同之处,从而引发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目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