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出台央企人事任免新规

2012-09-20 03:00:50
决策与信息 2012年2期
关键词:企业

日前发布的《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称,因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还具体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国资委党委表示,此举在于“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中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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