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敏
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不可缺少的获取物质保障的主要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然而,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就目前而言,全国失地农民的数量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并且以每年200多万人的速度增加,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的总数将超过1亿。
一、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权界定不明晰导致的征地程序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以及《农业法》第十一条均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组织的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所以,综上分析,我们国家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我国的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三级几乎都不存在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乡(镇)政府代行。所以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农民只对自己的土地具有使用权,在征地的过程中并不能参与决策,虽然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并没有途径行使相应的权利,这就为部分村干部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处置土地而提供了条件,甚至有的农民的土地已经被占用,自己却毫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