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

2012-10-31 05:56民进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观察 2012年4期
关键词:非营利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文/民进北京市委员会

进一步完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

文/民进北京市委员会

公益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具有维护困难群体基本权益的作用,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基础性手段,对于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应转变观念,深化对公益法律服务的认识。要充分认识推进公益法律服务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通过组织专门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调研、法律援助、救助矫正对象等工作,客观上起到促进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作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益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作用,通过推进公益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谐、促进同建共享。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符合中共十七大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扩大公共服务”的要求,是用发展和改革的方法解决发展和改革中问题的需要。建立健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要敢于创新,积极支持,不断探索,总结提高,尤其从社会环境、政策法规、政府执行等层面创造有利条件。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通过法律服务市场解决纠纷以外的法律需求,均应纳入公益法律服务覆盖范围,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对特殊群体,如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重大疾病患者申请法律援助,在审查经济困难标准时还应当进一步放宽要求,如城镇下岗失业工人因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劳动争议和劳务雇佣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涉农纠纷等列入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加强资金保障,体现政府责任。增加财政专项补贴款。根据公益法律服务需求量、经济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公益法律服务的经费预算,并随社会发展而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适当提高法律援助的案件补贴,吸引更多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当前,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筹款方式主要为接受社会捐助,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建议增加市彩票公益金的投入,每年从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定数额作为法律援助基金,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递增。律师协会每年从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益法律服务资金,以体现律协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还应从增加胜诉收益和经济犯罪案件没收款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作为公益法律服务资金,并让法律援助案件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从政策上予以支持,对社会各界用于公益法律服务的捐款给予免税及其他相关的鼓励政策;制定相应政策,允许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受援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

北京市二中院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鼓励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分类管理的准入制度。对于设立非营利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登记管理和业务管理。对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法律援助”名义实施的道义行为,不应听之任之,应有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制度,特别是对以“法律援助”名义开展营利活动的,必须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援助”的公信力。强化非营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补充性和专业性。对于一些其业务范围与政府法律援助范围趋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避免过多设立。避免设立以公民自然属性为区分标准的法律援助社会组织,着重强调服务类型的专业属性。加大非营利机构资金监管力度,建立责权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指导、财务监督,支持和鼓励民办非营利单位完善单位治理结构。民办非营利单位完善单位治理结构。

加强公益法律服务机构软硬件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于方便人员来往的位置,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办公面积应当能够满足接待来访群众等工作需求。应设立“12348”专线区、咨询受理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区等功能划分。咨询受理区应当分设公开接待区和单独接待室。根据不同咨询事项安排接待区域,满足来访群众的隐私保护要求。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者应占50%以上。规范法律援助各项便民服务制度,建立监督制度等。加强“12348”法律服务专线平台建设,整合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功能,完善北京市法律援助网建设。

责任编辑 刘墨非 助理编辑 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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