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左玉茹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表演者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文 / 左玉茹
表演活动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促进文学艺术发展方面,表演活动所起到的作用丝毫不亚于创作活动本身,尤其是音乐、戏剧、话剧、影视作品上,表演者对作品的诠释才是最终打动听众/观众的关键,而听众/观众在选择这些作品时,对表演者的依赖度完全不亚于对原作者的依赖度,甚至高于或远高于对原作者的依赖度。“从哲学的观点看,表演者对作品进行的表演与派生作品的作者(如翻译作者和音乐改编者)的演绎行为两者之间几乎没什么差别,正如翻译者以另一种语言尽可能忠实地表达出与原作同样的意思一样,表演者亦是尽可能在音乐上或舞台上真实的揭示作品的精神实质,而且不同表演者对同一作品进行表演所产生的效果有着很大差别。因此,从著作权角度看,表演者付出的机能和劳动应当受到保护。”从这一立场看来,表演者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社会上也存在一种观点认为,表演者是整个作品传播过程中受益最大的一个群体,在参与表演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已经大于其他创作参与者,无需再从著作权的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否则只会造成利益的失衡,对其他创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曾一度阻挠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下获得保护的进程,但是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