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域下体育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2012-12-07 04:03
体育教育学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共资源效率法律

张 涛

(南京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1 公共资源与体育公共资源释义

针对公共资源的概念界定,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于1954年在《公共消费纯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公共物品”这一概念。随后,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发展了该理论,提出了对“公共物品”更广义地理解,即把它理解为社会和个人生活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公共资源是指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一切资源,公共资源作为公共物品的一种,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竞争性、外部性等特征,容易诱发人们对公共资源过度的消费行为,以及在治理公共资源中的“搭便车”、规避责任及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致使公共资源面临耗竭性退化的困境。

体育公共资源是指一个社会用于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和要素的总和,一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有形资源(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志愿者、体育场地设施、体育器材、体育经费等),还包括各种体育信息、科研、管理制度、政策法规等无形资源。体育公共资源划分为体育公共人力资源、体育公共投资资源和体育公共场地设施资源三方面。而所谓的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指的是如何把有限的体育公共资源配置到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中去,实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群体对体育的需求。

2 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价值取向

2.1 公平取向

社会公平是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分配的平等和救济的公正等。依据公平性,在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护弱势群体和落后群体的利益,注重向基层、向农村、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体系。

2.2 效率取向

效率是一种表述投入产出关系的概念,特指以促进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为目的,用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产出的收益状态。经济学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效率标准之一是帕累托效率。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对此做了如下定义:具有以下性质的资源配置状态,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任何人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资源配置状态是最优的,也是有效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效率同样涉及到在所有可能的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中确定最优的资源配置,以实现社会成员福利的最大化。

2.3 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国内经济学家还是国外经济学家,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并始终在争论着。在有些时候,为了效率就要放弃一些平等,另一些时候,为了平等必须牺牲一些效率。总体来说,在体育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领域,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在二者的优先序列上,应该始终主张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公平原则更能反映出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本质属性。

3 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控制原则

3.1 负担与受益均衡原则

在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律控制中,涉及相关行政相对人负担与受益的法律控制之间的整体性平衡问题,负担与受益均衡原则要求不能片面增加涉及相关行政相对人负担的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控制,而应突出体现涉及相对人负担法律控制的妥适性与合法性。

3.2 平等对待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在制度上,体现的是一种公平性;在价值上,则体现出的是对正义的理念取向。平等对待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体育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控制中的相对人的平等负担、平等受益,以及在法律控制程序方面的同等处理,等等。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律控制关键在于依托于公共服务的大框架下,合理分配和调控体育公共资源,实现社会普遍正义和经济伦理公平。因此说,在这种公平意义下所派生出来的平等,并非是无差别的、绝对的平等。此外,平等对待原则要求体育公共资源配置要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予以特殊关照,这体现在应当保障每一个弱势群体同等的享有公共体育资源,杜绝一切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的制度性歧视。

3.3 权力受限原则

限制权力是体育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控制依法调整的核心所在,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的法律控制应以权力为保障,但权力的使用必然需要遵循宪政和民主统制下的合理约束,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

对体育公共资源的法律控制进行法律上的约束和控制,无论是需有法律依据或授权,还是行为本身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内容,均是以权力的限制为基本起点和大致要义的。这种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体育公共资源的法律控制必须以特定的立法作为其行使依据,任何法律未加以规定或授权的公共资源法律控制均为无效或得撤销;其二,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必须以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要件为基础,不得在无职权和无权力的前提下实施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

3.4 正当程序约束原则

正当程序约束是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依法调整的具体表现。可以认为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的正当程序约束则在于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程序法定、决策民主和过程公开,这实际上也是符合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的实质性要件的。

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的正当程序约束具有技术和价值双重层面上的意义。在技术层面上,程序约束的正当性体现在行政主体实施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在时间上的步骤和在空间上的方式是否明确并且合乎法律要求。而在价值层面上,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程序自身的正当性取决于体育公共资源法律控制程序本身是否是制约权力的有效屏障。

4 法律视域下我国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对策

4.1 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第一,慎用政府特许经营的提供方式。在我国,体育公共资源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因此,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要远远优于采用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第二,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和统一政府有关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的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第三,加大对特许经营中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特许经营权是相对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财产权益,既不受第三人的非法侵害,也不受行政主体的侵害。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行政主体才可以撤消经营者的许可,而且,即使存在撤消的情形,以政府为代表的所有权人必须根据资源特许经营权的状况和期限合理评估和返还资源使用人的资源出让金及其投入。

4.2 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第一,明确体育公共服务以财政负担为主,政府提供的纯体育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由政府负责筹集资金,并要配套地健全与完善我国体育行政部门收费管理体制;而准体育公共产品可适当收取适宜的费用,以减轻政府公共体育财政负担。第二,进一步加强与规范体育政府机关的经费管理,从根本上避免政府体育部门的违规乱收费行为。首先,要从财政上保证政府体育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并在保障政府体育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的前提下,加强对政府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经费的审计,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等。

4.3 推进我国政府体育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体育公共资源配置应树立“公共财政”的理念,对于非公共性质的体育公共资源财政支出,政府部门应大胆放给社会,尝试逐步将市场调节机制引入进体育公共资源配置中来。不断加大体育公共服务支出,扩大体育公共服务覆盖面,完善公共财政预算编制,扩大体育公共服务预算编制的范围。增加体育公共财政预算的透明度,首先需要细化预算编制,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并细化财政总预算,切实解决我国预算草案粗糙、项目不细、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级次少、透明度低等问题。合理的预算更需要刚性的约束机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预算予以变动,同时变动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4.4 健全与完善公民参与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决策机制

公共选择理论指出:政府决策并非是万能的,政府行为也不可能是完美的,不仅如此,人们也不能指望政府能够时时刻刻关心每一个社会个体。据此,建立与完善我国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公众参与决策机制是可行且必要的路径选择。体育公共资源配置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即公众通过一种合法的渠道参与到政府体育公共资源配置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之中。公众根据自身需求对有关体育公共服务的相关事宜进行探讨,并尽可能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政府则应不断推进决策的民主化与透明化,积极听取、综合或采纳公众的合理建议。公众参与政府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相关政策的制定,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政策制定的合法化,有效避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同时也为实现政府体育公共资源配置的 “以人为本”,尽最大可能的满足了公众的体育健身需求,为实现体育公共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提供了保障。

[1]刘爱东,邓诚.我国公共资源审计研究综述[J].经济问题,2007,(5):114-116.

[2]梁金辉.体育公共资源优化配置问题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8,(1):7-9.

[3]胡代光,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06.

[4]王舒明.我国公共资源的法律控制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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