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彬ZHU Bin
近年来,由于遗传因素、环境因素等,缺陷儿出生率逐年攀升。根据现有医学技术条件,有些缺陷在胎儿出生前即可通过医学技术手段发现,部分缺陷儿的出生完全可以避免。但是,由于医务人员在胎儿检查中的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部分本可避免的缺陷儿出生成为事实,给这些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并且增加了经济负担。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没有发现应当发现的胎儿缺陷,导致缺陷儿出生的,被视为对缺陷儿的父母健康生育选择权的侵害。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侵害生育选择权为由起诉医疗机构的案件越来越多,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性质还缺乏清晰的认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尚没有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去甚远,赔偿项目和数额不一,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亦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厘清此类案件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健康生育选择权的本质,案件案由,诉讼主体资格,损害赔偿范围,诉讼时效等问题。
健康生育选择权本质为知情同意权在母婴保健领域中的表现形式。医疗机构之所以会侵害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是因为医务人员在提供母婴保健之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在对胎儿做产前检查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因过失没有发现应当发现的胎儿缺陷,从而没能告知夫妻双方关于胎儿缺陷的情况,或者虽发现了缺陷但因过失没有告知夫妻双方,侵害了夫妻双方对胎儿缺陷的知情权以及决定是否生出缺陷胎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