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鲍永红,杨丰吉
(⒈扬州职业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100)
试论间接正犯承认的必要性及其理论依据
□ 鲍永红1,杨丰吉2
(⒈扬州职业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青岛 266100)
间接正犯并不是正犯概念诞生时就内含的部分,而是随着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发展,对正犯概念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作为间接正犯存在的理论依据,较为适当的应是从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两方面出发,既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又能体现间接正犯本身特性的 “工具理论”。
间接正犯;必要性;理论依据;工具理论
间接正犯,又称为他手犯,是大陆刑法理论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正犯的概念,刑法理论中与之最为相似的是实行犯概念,因此我国有些刑法学者也将其称之为间接实行犯。由于它的提出能准确地描述利用他人作为中介实施犯罪的情况,并能解决一些共犯理论中遇到的困难,故从它诞生开始就颇受刑法学者的关注。间接正犯作为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许多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者已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探讨,而且有些国家已经将其上升到立法层面,在各自的刑法典中对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如德国、意大利、韩国等。但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则尚无明文规定,理论上对其研究也不够,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种犯罪现象又时有发生。理论上的不成熟,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对此种行为认定的混乱,但间接正犯问题涉及内容繁多,由于文章篇幅所限,现笔者仅就间接正犯承认的必要性及其理论依据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