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荀福峥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浅析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 荀福峥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追求自由、秩序和正义的价值,以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但现实中,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因行为的多发性、饮酒的习惯性和制裁的限制性而存在一系列困境,因此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需破除对刑罚威慑作用的盲目笃信,在刑法与行政法的顺畅衔接和危险驾驶罪增设资格刑的同时,仍需社会力量的配合。
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规制;危险驾驶罪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机动车数量巨增,这在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问题也随之并至。醉酒驾驶行为的高发就是其一。当下,因醉酒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率呈上升态势,而相关法律法规未能适应现实变化,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不力,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鉴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11年2月25日和2011年4月22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八)》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作出相应改变,①《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之一,予以刑事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91条关于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进行了修改。以加强对其规制的力度,从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