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人治主义的路径选择

2012-12-22 22:52倪正茂
民主与科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人治主义法治

■倪正茂

扫除人治主义的路径选择

■倪正茂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之一大特点是人治主义的顽固存在。当今要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扫除人治主义这一巨大的障碍。从根本上以新型的法治文化取代人治文化,庶几才可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功告成。那么,如何扫除人治主义呢?这就是“扫除人治主义的路径选择”必须回答的问题。

“自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于今。”神州大地之鸿蒙开辟,中华立国之原初肇始,就打上了人治的烙印:没有盘古,就没有中国的天地开辟;而一部中国历史,就是起自三皇五帝代代相传的帝王之治。当然,数千年的中国历史上,也有光景较好的时期,这就是史不绝书、交口赞誉的文景之治、开皇之治与贞观之治。其时据说是河清海晏、人殷物阜、天下太平、国泰民安的。然而,一则,好景不长,三者加起来也不过100年,而中国的历史已有四五千年之久;再则,最为根本的,其实还是人治,只不过出了什么明君贤相而已,与法治无涉。本以为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可以走上民主共和的道路了,可是辛亥先烈们血迹未干,把皇帝换成总统、委员长的“人治”就露出了它凶残狰狞的真面目。无论是北洋军阀治下,还是蒋介石国民党治下,人民仍然毫无权利可言,民主自由的影子杳然不见,法治云云自然无从谈起。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社会制度基础。但是,由于人治主义未除,很长时期内法治国家没有建立起来。仅因“反右”斗争、“三年饥荒”、“文化大革命”而致死的人数就达千万以上,显然,人治主义顽固存在。我们的宪法上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此等等。但与此同时,毛泽东曾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一套……韩非子是讲法律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治,一要否定法的作用,二要把个人抬高到一切之上,首先是抬高到宪法与法律之上。1958年3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上,毛泽东批判有些人对反对个人崇拜很感兴趣,进而提出对马恩列斯“我们必须崇拜,永远崇拜,不崇拜不得了,……”上有所好,下必甚之。于是,柯庆施、康生等人纷纷出笼,见风使舵地提出所谓“相信毛主席要相信到迷信的程度,服从毛主席要服从到盲从的程度”。这样一来,紧接着三年大饥荒、长达10年的“文革”等等惨烈祸害,也就是必然发生的事了。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对数千年的人治主义法律文化传统,我们没有进行过认真的清算,没有把人治主义当作过街老鼠而人人喊打。因此,要扫除人治主义,首先必须把人治主义作为一个靶子,树起来,发动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口诛笔伐,声罪致讨。

那么,这种对人治主义法律文化传统的讨伐,重点何在呢?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尤其是理论法学界,是曾着手、着力过对人治主义的挞伐的。翻翻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报刊杂志,可以找到很多很多的相关文章。但是,当时的批判挞伐,至少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缺陷,这就是仅仅把人治主义当做只是三皇五帝及其子子孙孙们的罪恶。秦始皇的、王莽的、隋炀帝的、武则天的、赵匡胤的、朱元璋的……儒家的、法家的、墨家的、道家的、阴阳五行家的……总之,一切古代的帝王或者思想学派,都可作为人治主义的靶子进行批判。这诚然不错,但究竟有着多大的意义和实际作用呢?显然没有,因为它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它的“武器的批判”的物质性作用与现实性作用。

理论必须联系实践。只有联系实践,理论才能发挥它的真正作用。把千年以前的古人、死人拿出来批判,固然可以帮助我们对人治主义的基本特点提高认识,但是如果我们总是停留在这一点上,就不可能前进一步。热闹是热闹了,但触及不到现实生活中的人治主义的灵魂。因此,如果把对人治主义的批判作为扫除人治主义的路径选择的一种先声与理论准备,是应当着力为之、努力为之、大力为之的,但随之而行的,必须是揭发现实中的人治,揭发人治主义如何披着种种神圣的外衣暗行其道或竟大行其道。

吴邦国委员长在去年的“两会”上宣布我国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当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从“无法无天”到法律体系的建成,是值得载入史书的。但是这不等于我们的法制已经非常完备了,再也没有什么立法任务了;更不等于这些法律都会不胫而走且自行生效了。日前,《南方周末》载文披露,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湖泊保护条例,而且相关条例制定多达20余个,独占全国各省市之鳌头的武汉市,其非法填湖、毁湖之举,竟也“创造”了全国之首的劣迹。网民纷纷嘲讽武汉这个“百湖之市”应当改名为“填百湖之市”,并尖锐地批判,在武汉,护湖法律竟成了遮羞布。为此,我撰写了《法律咋成了遮羞布》一文,提出了“遮羞布似的法律仅是武汉的‘特产’么”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思、深究的特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正确解答尤其是实际改正,当是中国的大幸。武汉是全国最早颁行湖泊保护法规的城市,而今,却沦为了填湖毁湖的“全国第一”。武汉大学是我国最早倡行研究环境保护法的高校,其研究与教学实力至今在全国仍然首屈一指。立足武汉,放眼全国,环视全球,寻求“法律咋成了遮羞布”的答案,实在太过重要了!现在,当还未及做全面的调查研究,还未对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做整部整部的分析,或做逐条、逐款的分析,自然不能随意评论,不能说其他法律也是遮羞布。但也正因为“尚未进行这样的分析,自然同样不能说其他法律或法律的某些条款不是遮羞布”!一切人治主义并未退出政治舞台的地方,业已颁布的国家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都有可能被弃置不顾,甚至被当做了应对上级检查、对付民众批评的“遮羞布”。应当努力把法律当成“遮羞布”的行为揭发出来,披露到光天化日之下,让太阳晒一晒,并进而追究其背后的种种问题,直至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以上种种,或可谓“老生常谈”,或曰“炒冷饭”。但即便是老生“常谈”、“常炒”的“陈言”、“冷饭”,只要必须,还是应当“常谈”、“常炒”,我们应当有这样的耐心与毅力。但是,毕竟它属“陈言”、“冷饭”,而且,几乎可说在今天乃属于事无补、于身无补的“陈言”、“冷饭”。君不见,多少年来,多少法学工作者,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地批判人治主义,但依然很难撼动人治主义之“泰山”。

兴念及此,我们必须检讨一下前此对人治主义讨伐之自身问题了。

千思百虑,我的答案是,我们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我们对人治主义的批判,除了理论上的泛泛而谈以外,都是“矛头向上”的。这“矛头向上”,诚然显示出了极大的理论勇气,极可贵的学者良知,然而,这是否有点像对老虎吼叫“不许你老虎那么凶”?!

是啊,欲扫除人治主义,却只是希望人治主义者自己收起人治主义,是多么可笑、多么幼稚啊!

我们大体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们远未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我们的社会中有那么一些顽固奉行人治主义者。我们义愤填膺,对着他们大吼大叫“你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应当丢掉人治主义”。

然而,我们应当猛醒,整日在嚷嚷扫除人治主义,可是我们自己也是人治主义者。道理很简单:我们也还只是把一切希望寄托在人治主义者们自己从人治主义的神坛上走下来。

天天喊打鬼,原来鬼还藏在我们自己的心中。如果我们永远只是希望乃至恳求人治主义者们丢掉人治主义,又怎么可能达到目的呢?

宪法与法律赋予了公民种种权利,但这只是文本的赋予,要使这些公民权利实现,还必须依靠所有的公民的自觉维护;而如果法律权利被非法侵犯,就必须起而抗争。只有当为公民者人人自觉起而维权,其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的保护。“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鲍狄埃在巴黎公社墙下的枪林弹雨、血肉横飞的艰险困境中写下的这一《国际歌》词,应当成为我们扫除心中的人治主义之“鬼”的警醒之辞!

中国人特有的“包青天”情结,明君贤相情结,救世主情结,“大救星”情结,统统应当扔到太平洋里去!世界上确有包拯、海瑞等等“青天”,但有更多的有时甚至是千百倍于他们的东霸天、西霸天、南霸天、北霸天。好在不管有多少、多恶、多强的X霸天,他们的人数、力量、智慧、办法决不会超出成千上万倍于他们的平头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是大写的纳税人!且不说贪官污吏,即便是谦恭谨严、认真踏实、任劳任怨的清官廉吏,也是纳税人以其税负养着的。且不说大大小小的官员,而且,所有的军人、武警,也都是纳税人以其税负养着的。官吏军人头上有“大盖帽”因而伟岸、威武,英俊,但纳税人头上顶着的是祖国的蓝天。更加伟岸、威武、神圣的,是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神圣的宪法性政治权利,是抗拒、扫除人治主义的绝好武器。每一个公民都重视并认真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人治主义就无所施其伎了。选民们的意愿是他们的宪法权利这一点,任何人都无可否定,选民的选举权不可剥夺,任何人也都应赞同。我相信,哪一天选民人人重视手中那一张选票,让那张选票真正表达自己的选举意向时,结束人治主义肆意为虐的日子,就近在眼前了。也正因此,必须着力扫荡排除我们每个人身上可能都有的人治主义毒素!扫除人治主义的路径在于,首先把人治主义这个千年阴影从我们的心中驱逐出去。只有法治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才能从根本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就是本文关于扫除人治主义路径选择的答案。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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