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

2012-12-23 10:32沈智慧
行政与法 2012年7期
关键词:商标权平行权利

□ 沈智慧,刘 昕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

□ 沈智慧,刘 昕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

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不平衡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问题日益增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冲突的一个热门话题。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的案件日趋突出。因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世界主要国家对平行进口的规定和态度,探求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制定相关立法提供建议。

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

一、平行进口及其产生的条件与原因

关于平行进口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1]也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本国的法律保护。[2]还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内容相同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此种知识产权产品从一国进口(或出口)到另外一国的行为。[3]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平行进口定义的表述存在区别,但是其主要含义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承认存在两个平行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这是同一个智力成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都承认对象是合法的,即平行进口的对象不是假冒的,而是在出口国生产销售的合法知识产权产品。对此,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境内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没有授权的第三人将在境外合法生产、销售的该产品进口到境内的行为。

经济全球化要求世界各国经济上平等,没有歧视和限制;而贸易自由化要求贸易自由,一国的知识产品不仅可以在国内市场上流通,还可以到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为平行进口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另外,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的来临促使知识产品跨国交易更加方便和快捷,许多无形资产可重复利用且不受损坏,这又是平行进口产生的另一个条件。

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价格的差异,我们知道平行进口的商品比通过知识产权授权途径进口的商品价格要低,而商品价格还受市场需求以及不同国家商品成本的差异和汇率等因素的影响。此外,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也是平行进口产生的又一个原因。而产品转移并不等于所有权发生转移,这就为平行进口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二、规制平行进口的法理依据

部分学者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坚决反对平行进口,而部分学者则以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支持平行进口。探讨这两项原则,对于处理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的立场具有重要意义。

(一)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权利穷竭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产品销售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权(版权中的‘发行权’)只能使用一次。[4]“权利用尽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主要指销售权的一次用尽;在版权领域指的是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换言之,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复制品,比如图书、音像制品等,版权人无法再控制他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5](p354)支持平行进口的国家以此为法理依据,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但是,权利用尽原则并不当然支持平行进口。因为权利人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后,知识产权的功能已经实现,如果权利人仍旧对该知识产权产品进行控制,不仅影响商品流通,也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主张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同一知识产权人依照各国法律分别于各国取得该项知识产权,其使用和效力仅在该法律的领域内得到承认。在每个国家取得的知识产权都独立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效力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任何影响。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独立性原则一直被视为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地域性原则不能成为反对平行进口的理由,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权利人不能像对有形物那样通过转移所有权进行控制,所以需要法律的干涉,否则会影响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创作热情。

笔者认为,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独占性的一种合理限制,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产生垄断,阻碍科技的进步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进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它强调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角度上来分析平行进口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地域性原则是一国主权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强调,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不受别国影响的,只能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因此,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应由一国的国内法进行调整,权利的授予与保护应由国内法规制。

可以说,平行进口问题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的权衡。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自由贸易的发展,但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可以促进智力成果的转化进而促进生产力的进步。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利益平衡作为一种手段被我们所利用,关键是如何寻找利益平衡点。

三、世界主要国家对平行进口的规定和态度

平行进口问题主要由一国的国内法进行规制。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也有所区别,我国应该借鉴相关国家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并结合国情探讨我国的立法方向。

(一)美国

美国主张禁止平行进口。其《专利法》第154条明确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属于侵权。在处理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时,1923年A.Bourjois&Co.v.Katzel案首次以地域性原则否定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根据地域性原则,未经国内商标权人许可的平行进口构成侵权。 但是,1989年的Lever Bros v.United States案又对该原则进行了调整。该案原告Lever Bros与他在英国的联营公司都生产Shield牌肥皂和Sunlight牌清洁剂,但是英国的产品根据英国人的习惯与偏好做了改变。原告请求法院阻止英国商品的进口。法院认为,如果他国与美国相同品牌的商品存在质量上差异,且没有注明或尽到提示义务,如果平行进口商将其进口到美国销售,那么消费者将会以为他国的商品与美国的商品不存在质量上的差异或将其当成同品牌的美国商品,从而引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混淆或造成欺骗。因此该平行进口行为便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美国法院在坚持权利用尽原则具有地域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平行进口是否会对美国消费者构成不利影响。在版权领域,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口活动。该条不适用于三种情况: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而进口;为私人使用而不为销售进口;仅为教学、宗教等目的进口极为有限的份数。总之,美国原则上是禁止平行进口的。美国是一个推崇自由贸易的国家,其禁止平行进口实际上是在设置一种贸易壁垒,对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这不仅能够防止国外产品占领其市场,还能够保持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欧盟

欧盟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体,是禁止平行进口的,但是在欧盟内部国家之间,平行进口是被允许的,而对欧盟外的其他国家,欧盟各成员国有权按照各自的法律限制从欧盟外输入的平行进口商品,对此各成员国享有自主立法的权利。欧盟此种考虑的目的在于打破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形成自由流通的市场。根据《欧共体商标法一号指令》,权利用尽原则在欧盟内部各成员国间是适用于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的,但区别于专利权领域的是,欧盟对商标权平行进口规定了例外情形。“《指令》在第7条第2款同时规定了该项原则的例外:商标权人有正当理由制止商品进一步流通,尤其是商品状况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者损害时,不适用第7条第1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包括再包装(repackaging)和再标示(rebranding),这意味着商标权人仍有可能利用商标权阻止平行进口,条件是进口商的再包装和再标示行为改变或者损害了商品的原来状况。”[6]欧洲法院1998年对Silhouette诉Hartlauer案的裁决确立了权利用尽原则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适用,反对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坚持区域用尽。但是从最近的Davidoff案来看,欧盟法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似乎有所松动。该案的原告在英国有两个注册商标,“Cool Water”和“Davidoff Cool Water”。原告在英国法院起诉,称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从欧共体外部进口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到英国,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Silhouette案虽然允许禁止来自欧共体外部的平行进口,但是并没有规定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是反对(即不默示同意)平行进口的。[7]也就是说,商标权人不能仅仅主张以该商品来自欧共体外来阻止平行进口,还要说明他对分销行为做出过明确的限制,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默示同意平行进口,而这种默示同意一经做出就丧失了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

(三)日本

“日本1991年7月11日颁布的 《关于分销系统与商业活动的指南》第3部分第3章 ‘平行进口的不合理阻止’中,规定了:独占进口分销商为了控制产品价格水平而阻止平行进口的行为,包括阻止平行进口商购买海外市场的真品、阻挠零售商涉足平行进口贸易、诱使批发商不对涉足平行进口贸易的零售商销售产品、通过宣称平行进口商品是赝品而破坏其营销活动、使平行进口贸易陷入困境、拒绝对平行进口产品进行维修服务、阻挠为平行进口产品所做广告活动等7种行为,属于不公平交易活动,这些活动都是不合法的。而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平行进口贸易有利于促进国外产品向国内市场的进口,因此使被许可分销商在定价时面临竞争压力。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推动平行进口方面总是扮演着积极的角色。”[8]从日本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其对待专利权平行进口问题采取的态度有一个从否认专利权平行进口合法性到承认其合法性的转变,这也说明了对应的在价值取向上,日本司法界有一个从侧重保护专利权人及其授权人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转变。[9](p18)1997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的“BBS铝制车轮案”被认为是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例,该案的判决表明了日本在对待专利平行进口问题上态度的转变——由承认地域性原则到权利用尽原则的重大转变。该案原告BBS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在德国和日本都有铝制车轮的专利权,它在德国制成专利产品后许可一家经销商在德国销售。一家日本公司从德国购买了该产品,然后将它输入日本销售。于是BBS公司向日本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后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将该项专利技术授权经销商进行销售后就应该预见到该项产品可能会进口到日本,其在出售时没有在合同或者产品中做出任何限制,因此买主可以在日本自由处置该专利产品。而且,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也应该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四、对我国规制平行进口的几点意见

(一)在专利权平行进口方面

从以上国家关于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分析可以发现,一国对于专利权平行进口的态度与其基本国情密切相关。美国是一个拥有大量专利权的国家,其在专利平行进口问题上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和本国的市场而采取禁止平行进口的态度。欧盟为了保护其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而支持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进口。日本则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考虑,支持平行进口。我国《专利法》第69条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庞大的国内市场和自主专利比较稀缺的情况,在立法上应允许我国进口商平行进口国外产品,其作用是可以摆脱发达国家权利人对专利权的滥用,减轻我国进口专利产品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更新。

(二)在商标权平行进口方面

美国和欧盟在商标权的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例外规定,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关于商标权平行进口尚没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在商标权平行进口的立法上可采取一般允许的态度,从保护消费者和促进市场自由流通的角度看,可以借鉴欧美规定的类似于 “实质性差别”的例外原则,以及对一些影响正常竞争的进口行为进行限制。

(三)在著作权平行进口方面

关于著作权领域的平行进口,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方面,我国也应禁止平行进口。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内著作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利益,鼓励各种类型的作品创作和传播,对于提高整个国家的创造水平和知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而且禁止版权的平行进口从根本上来说,也符合公众的利益,因为只有保护了作者和权利人,包括被许可人的利益,才能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广大人民群众也因而可以享受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在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同时,也应当允许其存在以下的例外情况:⑴为个人使用而非销售目的而进口;⑵附属于货物、机器或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随同货物、机器或设备的合法进口;⑶供非营利性学术、教学、图书馆、国家机关保存资料而进口著作原件或一定数量的复制品;⑷著作权或独立许可人投入他国市场的再进口不得依进口权加以限制。[10](p456-459)

我国正在建立创新型国家,需要大力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虽然我国近年来专利申请人数逐年增加,但是大部分高新技术的专利权仍然掌握在国外公司手中。因此,为迅速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有必要从国外平行进口专利技术。面对日益频繁的商标进口,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应该本着利益均衡原则和保护消费者理念进行权衡考量,一般允许和有条件的限制。禁止著作权的平行进口但可适当规定用于公益事业例外。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策性问题,立法者应结合各方利益,做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利益群体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采取不同的对策,并设置若干例外情形,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1][2][3]谭启平.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现代法学,2003,(04).

[4]梁慧星.民商法论丛[C].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0.

[5]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1.

[6]李寿双.欧盟法中的平行进口与商标权——历史演变与最新发展[J].电子知识产权,2003,(10):43.

[7]平行进口与商标权问题[EB/OL].http://www.china001.com.

[8]余翔,武兰芬,姜军.矛盾的选择——日本专利权耗尽与产品平行进口立法及判例解析[J].电工知识产权,2004,(10):47.

[9]杨娟.知识产权保护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10]刘文华.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徐 虹)

Research on Problems about Parallel Impo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en Zhihui,Liu Xin

In the backgrou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mbalance,the issue of parallel impor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increasing,and it has become a hot topic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onflicts.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and foreign trade,the cases of parallel import iss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Therefore,we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provisions and attitudes in parallel import about majo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parallel import,provide opinions for making relevant legislation for our country,in order to protect our leg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parallel import;the exhaustion of rights doctrine;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y

D923.4

A

1007-8207(2012)07-0112-04

2012-04-13

沈智慧(1989—),女,江苏扬州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刘昕(1975—),男,江苏南京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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