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壮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
——基于我国20个税种的初步分析
孟凡壮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发端于英国,主要被用于限制税收中行政权的独断专行,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后来逐步为各国宪法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主要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原则、课税要件明确性原则和课税要件合法性原则,在我国是有宪法依据的。税收立法经济中心主义可以用来解释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为何难以实现。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宪法依据,废止不合理的授权立法,加强对授权立法的规范,制定统一的《税法通则》,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实现的可行选择。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立法;税收立法经济中心主义
税收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将公民的财产转移到国家手中的行为,做为这一行为依据的税法实质上是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因此,税法的制定应当具有高度的民主正当性,税收立法权当属于议会,正如有学者所言:“税捐乃是公法人团体为获得收入之目的,而对于所有满足法律所定给付义务之构成要件之人,以高权所课征无对待之金钱给付,因此税法乃是侵害人民权利的法律,有关税捐的核课与征收,均必须有法律的依据。”[1](P589)也就是说,国家仅在议会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才能对公民课税,公民仅有依据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原则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