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 月欧盟发布了原料药新指令 2011/62/EU,要求对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原料药,自2013年7 月 2 日起,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出口国药品监管机构签发的证明文件。总局对该指令予以高度关注,通过多种途径与欧盟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协商,研究确定了证明文件出具方式和格式。详细信息请登录 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80444.html 查阅。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201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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