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思考

2013-01-29 03:54宇数一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年10期
关键词:排污费收费污染物

宇数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山东烟台264000)

在2012年全球出现了暖冬现象,而且我国在这一年也没有实现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减少4%的构想,以及年度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的目标,再度引起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在世界各地,运用价格作为一种治理的污染手段,实施污染者付费的政策,从而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起到有效遏制环境退化的目的。排污收费系统实施了20多年,虽然环境恶化的速度有所减缓,这也没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环境退化的现象,因此这就需要进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 充电系统概述

1.1 充电系统的概念

许多学者对排污收费系统的概念是各不相同的。排污收费系统是指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税务机关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量超过国家排放污染的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各单位或个人向环境中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向单位或个人征收一定的费用来对污水处理设置进行管理。排污收费到底是征收的排污费还是税费,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从两项费用征收的目的来看,征收必要的税收,以维持政府的开支,排污收费系统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两者之间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所有税费的征收必须要由最高权力机关的税收政策或立法然后对税收进行任何更改,通过“宪法”授权,才会有税收的立法权。因此,应明确排污收费政策是作为费用还是税金。排污收费系统只是一个针对超过污染物排放规定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征收一定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保机构或资源管理的具体行政机关,并且要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制度对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一定的费用。污水收集使用管理系统国家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所制定的行政法规。

1.2 充电系统的特征

1.2.1 强行征收

从表面上来看,国家对于排污费和税收的征收都是强制性的。并且也是依据国家的环保法律和相关的法规而强制性实施的,这是不能够因为污染者的意愿而改变的。重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高对拒交排污费的企业或个人,而且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的执行。

1.2.2 免费索取

排污费的免费获取是由国家负责,国家不需要征收支付对价。国家征收的排污费是国家环保事业提出的专项资金,不参与机构划分,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地区的污染的控制和区域环境环境的管理。

1.2.3 分类管理

征收固定额度的排污费,满足了国家的预算,根据区域进行管理水平划分。通过这种方式,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有效地实现排污费的合理配置,以避免出现预算外的影响,会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

2 充电系统问题

我们的排污收费系统自推出以来,而且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各方面的因素尚未达到污水排污收费制度的要求,以及改善环境的目标,排污费本身仍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2.1 单一浓度超过收费

国家或地方的标准是根据排放污物的浓度来征收一定的费用,对于达到污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或个人,收费的原则是基于现有的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如果涉及多种污染物的排污企业,根据污染物超标收费标准来征收一定金额的费用,标准浓度的污染物浓度测量率等于支付的总金额之间的差额乘以收费率。如果企业的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排放标准,污水和废水处理费按照排污量计算,这与污染物的净量没有关系。即使是超标排污费征收超过总污染物的测量基数的倍数。超过的量与总体积和倍数这两个变量有关,污染物排放量的净废水和吨数的关系并不是一个线性的关系,而且各类污染物对水体生物和综合性的伤害极大,这个单位只有遵守之前的污染标准,对于污染达标后不再负责过度的收费政策是不合理的。事实上,达到标准后的污物仍具有污染性。如今很多的发达国家制定:只要是需要排放污染物就要征收环境费用或税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要根据工业污染物的多少,而不是集中在过剩的污物量的大小。所以,质量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作为测量污染物的客观性的基础。

2.2 不能全面征收排污费

如今在费用的征收过程中,少缴,拖欠付款的事件也是比较普遍的。一方面是由于,按照当今的污水收集程序,征收排污费数额的计算是基于污染者所申报的量来计算的,并且还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而且在一些地方,这还要依靠自己审报,对于所报告的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很难取证,隐瞒现象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因为污染的宣传力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的不到位,而且这还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2.3 使用非标准排污费

依据规定的要求,排污费应当列入预算,纳入到环境管理的专项资金之中,作为重点污染预防和控制,区域污染控制以及污染预防和控制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设计,也可以作为示范和部署项目的补助或贷款的贴息。然而在许多地方,环保、金融等会出现挤占和挪用排污费的现象。根据相关报道,通过对山西省的11个城市以及86个县的排污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有79个市、县财政部门未遵守规定合理的使用环保部门的经费。

3 充电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对策

3.1 付款主体清晰

明确缴费的主体。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排污费用,笔者认为应向施工方征收一定的排污费。由于施工的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施工方,因此施工方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有效的控制,施工方也有义务对污染进行相应的控制,从而达到最佳的环保效果。除此之外,间接污染源也应该满足《条例》管理的对象的要求,将这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缴纳排污费的主要对象。

3.2 排污费的制定要科学

排污的收费标准的制定要高于污染治理的成本,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逐渐的转成内部化的费用,这就要求排污企业对于污染的控制和排放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而且要在“十一五”期间,尽量将硫二氧化碳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的全部费用与成本要基本持平。二是明确排污的约束性指标,将污染物的排放量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减少10%,将排污费进行严格的控制,并且要进行逐渐的分解。落实污染者污染总量控制,限制排放量和配额排放,这就要求制定新的国家环境政策。为应对这一趋势,收费标准要明确。三是排污标准要易于理解,易于控制。现有的排污标准,主要就是要按照污染当量进行广泛的收集,而起许多方面涉及到许多物理和化学的指标的检测手段,人们不明白环境污染,已成为少数人的专利,人力收费,咨询费用也是难以避免的。污染当量应税产品(如发电度,焦炭吨)产量将广泛的进行收集和宣传,这是更简单易懂的,而且便于社会监督,全面负责。四是要调整现行的会计制度,同步会计规定的排污费,以及超标排污费和罚款的支出,所以过度形成应进入定价成本。

3.3 加强排污费的收集和使用

首先,我们必须扩大排污费实际征收的范围,同时还要继续重视废水,废气排污费的收取,另外还要加强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还人们一个干净的水,蓝蓝的天,安静的家园以及和谐的环境,除此之外还要重点突出,对重点排污大户应加强监测,监测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利用社会媒体,公众舆论来间接的加强对污染的控制。另外还要制定合理的排污费征收检查制度,对于排污申报,评估和收集过程中的漏洞要严格控制,达到充分和及时征收排污费的目的;第四各方面就是规范和控制排污费的支出,从而达到专款专用的目的。

[1]闫玉德,张璞.郑州市总量排污收费试点方案的理论依据和制定原则[J].重庆环境科学,2011,(3):5-8.

[2]王秀英,黄兆锋.我国的排污收费将有广阔的发展[J].黑龙江环境通报,2011,(2):13.

[3]李剑.刍议总量控制约束下排污收费费率的修正[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2,(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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