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2013-01-30 04:37赵光君浙江省司法厅厅长
中国司法 2013年12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纠纷

■赵光君(浙江省司法厅厅长)

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中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赵光君(浙江省司法厅厅长)

“枫桥经验”发源于浙江。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肯定。2003年1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指示:“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50年来,“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纵观“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历程,尽管每一个时期都有其不同内涵和时代特征,但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价值取向没有变,“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核心理念没有变,“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基本方法没有变。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服务对象是群众,所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与“枫桥经验”的价值取向、核心理念、基本方法高度契合,是践行和创新“枫桥经验”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要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价值取向,增强司法行政部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就地化解矛盾,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和价值所在。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部门工作网络遍布城乡基层、工作触角遍及社会各个领域的优势,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推动源头预防与末端治理相结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是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的重大课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民间借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行业和领域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顺应矛盾纠纷的新变化、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传统矛盾纠纷调解的同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延伸。2008年以来,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不断探索、大胆实践,着力在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专业化水平上下功夫,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创新、机制转换和方式转变,赋予了“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凸显了司法行政的职能特色。目前,全省已建立涉及医疗、劳资、交通、环保、物业等15个行业领域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1368个。2012年,全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224422件,占调处总数的40%。

抓早抓小抓苗头,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司法行政柔性管理的职能优势。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让法治成为主导社会运转的核心理念,确立整个社会的理性和法律价值观;依托司法行政工作网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在第一时间发现、消除各类矛盾隐患;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前置性审查功能,提早介入民事、商事和经济活动,预防各类法律纠纷;通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减少行政执行纠纷;健全完善司法行政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研判、报送制度,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把“调解优先”原则融入到司法行政执法执业活动中,能够有效促进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行政部门具有法律服务管理、刑罚执行等职能,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支持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更多地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问题,让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定分止争,化干戈为玉帛;在法律援助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入诉前调解、律师和解等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对抗;积极运用调解的理念指导刑罚执行工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以疏导的方式做好服刑人员教育转化,强化监所教育人改造人的本质职能,维护场所安全稳定。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要牢牢把握“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核心理念,推动司法行政职能向社会管理末端延伸

民生连着民心。民生问题解决了,群众满意了,社会稳定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发展就有了强大的动力。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责任。

构建覆盖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司法行政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新指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有了新的需求,除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外,对权益保障的需求也呈日益增长的趋势。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积极构建城乡统筹、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解决人民群众平等的权利、合理的诉求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实现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2009年以来,浙江立足省情,将基层特别是农村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大力加强村 (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构建驻点服务、专线服务和网络服务对接互通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让最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众享受到同等的福利。

打造集约化的便民法律服务平台,是司法行政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新举措。要整合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资源,创新为民服务机制,打造集约化的法律服务平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2009年,浙江在全国首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按照“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服务、困难群众维权”的功能定位,采取“前店后厂”的模式,为群众提供集专业性、公益性、便民性于一体的“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法律服务,实现司法行政各项业务从“散”到“聚”的转变,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并成为各地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亮点。目前,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在浙江县级层面已实现全覆盖。2012年,全省各中心共接待群众408373人次;直接调处矛盾纠纷61380件,其中涉及当事人死亡纠纷3500余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004件;信访接待4424件;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239865人次。

完善基层组织网络体系,是司法行政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新要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要牢牢把握“夯实基层基础”这一根本,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司法行政基层服务新格局。要大力推进司法所建设,努力把司法所打造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基层群众的一支专业化力量;大力推进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更好地满足不同社会领域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新平台、新载体建设,加大运用网络、户外频媒等新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大力推进远程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解决偏远海岛、山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要牢牢把握“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基本方法,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平安建设工作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枫桥经验”的产生、发展、创新历程,就是践行群众路线、体现群众观点的过程。司法行政工作既有人民警察队伍的执法性力量、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化力量、法律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力量,又有调解员、志愿者、义工队伍的社会化力量,具有专群结合的职能优势。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必须充分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全面激发群众的创造力、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平安建设的合力。

监所平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部分。要深入研究监所工作规律,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做好监所教育改造工作,引导社会专业人员到监所开展心理矫治、医学救助、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努力把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为适应社会、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近年来,浙江大力推进监地战略合作机制,推广出、入监 (所)教育模式,把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再就业培训总体规划,利用社会专业力量为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社会适应性训练,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创造各种条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浙江有58726名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占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9.2%,有24244人获得由人力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有2198名服刑人员在出监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书。

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积极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管理与帮扶两手抓,大力加强村 (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协调村 (居)基层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建立社会关怀帮扶体系,帮助特殊人群解决心理健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2012年,浙江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率为0.1%、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占衔接人员总数的0.56%,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法律服务队伍是建设平安社会的一支重要专业力量。要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优势,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使各类矛盾纠纷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做好每一个案件的辩护代理等法律事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主动融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围绕党委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举措,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预防、化解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和矛盾纠纷,改善社会平安大环境。

“枫桥经验”是政法综治工作的一笔宝贵财富。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一以贯之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枫桥经验”,与时俱进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我们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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