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探析∗

2013-01-30 04:46姚思慧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中国司法 2013年5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社区

■ 陆 红 姚思慧(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至今,我国每月社区矫正人数净增长17.2万人,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截至2012年7月底,江苏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1万人,所有的乡镇(街道)都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江苏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在已取得的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在农村社区矫正的理念、体制和方法方面不断创新。本文提炼出江苏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模式,即“联合矫正模式”。

一、江苏农村社区矫正模式概述

(一)联合矫正模式的理念

江苏社区矫正“联合矫正模式”,在理念上包括两个方面的联合: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

1、正式制度安排下的农村社区矫正理念。

一是尊重和保障农村矫正对象基本权利的理念。处在熟人社会的农村社区矫正对象,也希望自己的生命权、自由权、劳动权和尊严权等获得保障。《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社区矫正任务(含农村),在增加救济措施、改善矫正对象的境遇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二是农村社区矫正的行刑经济化理念。社区矫正可以为国家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削弱罪犯对社会的对抗情绪,降低无形的精神上的成本。在现阶段,农村社区矫正相关基础工作条件相较于城市社区矫正而言相对落后。江苏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认识到行刑经济化理念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并制定《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以规范。

三是农村社区矫正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的理念。江苏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办法》,该规定事实上肯定了村民自治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对教育矫正的责任主体、组织原则、工作程序、措施方法、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作出详细规定。

2、非正式制度安排下的农村社区矫正理念。在农村,正式制度安排产生之前,非正式制度安排就已存在,维持着农村地区的社会关系,非正式制度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在关注农村社区矫正理念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农村社区非正式制度的安排。

一是顺应农村社区乡村情缘的理念。建立在血缘、地缘和姻亲基础上的乡村情缘,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区依然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利用农村社会的乡村情缘这一优势,促使矫正对象和当地居民产生相互认同。有责任能力的矫正对象家属或近亲属组成的对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网络的建立,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化解矫正对象心理障碍的有效方剂,建立起和谐的矫正工作环境。

二是促使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理念。“矫正的任务包括在犯人和社区之间建立或重新建立牢固的联系,使罪犯归入或重归社会生活中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的教育。[注]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页。”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为矫正对象的回归创造了机会。农村人对回归的理解,和理性的政治性的某一块国土版图性回归不同,农民更多盼望农村社会稳定和淳朴和睦气氛的回归,盼望自己家人在被裁决社区矫正后可以尽快回归家庭,过上正常的日子。

三是促进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发展的理念。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村社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村民自治、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不断冲击着农村传统的以血缘、姻亲为基础的聚合,理性契约精神的发展促进了平等、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在农村的成长,情感归属型聚合向利益归属型聚合发展[注]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28 页。。农村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者应当顺应这样的发展变化,用发展的理念指导矫正工作,使矫正对象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农村社区结构,实现矫正对象与农村社区的共同发展。

(二)联合矫正模式的形式

联合矫正模式,在形式上包括两个层面的联合:决策层面和实施层面。

从决策层面来说,目前江苏省在横向方面成立由政法委、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在纵向方面省以下各级形成社区矫正网络,基层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承担管理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司法所对矫正对象实施帮教。省里还出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例会和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等,解决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注]汤苏文:《江苏省社区矫正揭秘》,新华报业网,2007-03-11。。以溧水县为例,联合会议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个机关参加,在广泛商讨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的重大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从实施层面来看,联合矫正主要体现在执行与帮助矫正人员的多样化。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一般形成由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和有责任能力的矫正对象家属或近亲属组成的对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网络。基于农村社区社会力量薄弱,传统道德和礼俗仍然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能采用城市之社区矫正模式,必须依靠基层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帮教。例如江苏淮安市推广建立“一贯到底”的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动教育制度。对农村社区矫正而言,要依靠基层,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的作用,村委会处在最基层,最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调动村委会组织及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

(三)联合矫正模式的内容

联合矫正模式,在内容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社区矫正特定对象的联合矫正;二是农村社区矫正经费的联合保障;三是农村社区矫正村级机构的联合配合。

1、农村社区矫正特定对象的联合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既有成果中,已经总结出了分级管理的方式,即在入矫后通过进行心理测试等方式确定矫正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并据此结合其入矫罪名、个人及家庭实际情况、社会关系将矫正对象依据再犯可能性的大小分级并实施相同但有区别的矫正。在整体开展矫正工作的同时,针对同一危险级别的矫正对象实行统一的管制和教育方针,不仅有利于节约矫正成本,还可以起到互相督促和帮助的效果,利于顺利完成矫正。

2、农村社区矫正经费的联合保障。《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以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每名矫正对象年均支出2500元、2000元、1500元为计补基数。经费还体现在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建设上,例如沭阳县183万人口,是江苏社区矫正人数最多的县份,投资270万余元建成占地24亩,建筑面积4810平方米,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成了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中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建成了“社区矫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监控;建成了43个县乡“金阳光公益劳动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提供条件。

目前,江苏农村社区矫正的经费主要由省、市、区(县)三级共同划拨。

3、农村社区矫正村级机构的联合配合。江苏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构实施管理,在乡级设立的司法所开展工作。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又设调委会和治保委员会协助社会矫正联合治理,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司法所”。这样就把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情况放置到其熟悉的村子中间,每一个熟人都可能成为他顺利矫正的监督者。与此同时,发展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基层组织,这种联合配合有利于矫正对象认真矫正,顺利回归。

二、对江苏农村联合矫正模式的评析

(一)联合矫正模式的优点

1、增强了实施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合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江苏省对原有制度进行全面修订,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了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省司法厅还联合公检法部门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增强了贯彻实施的工作合力,使各部门之间工作有交流,情况有汇报,职能有协调,措施有配合。江苏村镇各机关联合参与农村社区矫正,实际上已形成一种固定的机制,从总体上说是“部门协同、镇村联动”的维护机制,形成全乡镇性协同作战的工作合力。

2、帮助农村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江苏省出台《江苏社区矫正行为导航》、《江苏社区矫正行为规范》,加强与民政、人社等部门的协调力度,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增强了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能力。2012年以来全省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技能培训2.5万人次,指导就业1.9万人次,落实责任田1.2万人次,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达85%以上。溧水县、高淳县共建立公益劳动基地126个,建立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基地84个,劳动技能培训基地57个。通过对有实际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技能培训,解决其生存问题,体现了对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和关注,促使农村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实现再社会化。

3、有益于实现村民自治。哈贝马斯认为:“法律规范和形式合法之法的机制,也就是民主原则,是同源建构起来的。[注]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村民自治组织与农村社区中的成员联系非常紧密,既了解矫正对象本人,也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充分调动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积极性,有利于全面掌握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和监督管理的现状,能够及时发现情况了解情况,有利于形成在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导下的社区矫正监管网络。因此,联合矫正模式也可理解为:“以村民自治权为基础,以国家公权力为主导,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矫正对象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惩罚、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农村社区矫正机关职责的前提下,尊重传统的具有权威性的乡规民俗”。

4、维护了农村社区环境的稳定和谐。为维护农村社区环境的稳定,江苏2012年在宿迁市沭阳县首次召开“全省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暨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议,通报全省分6个组开展的社区矫正规范化工作专项检查情况。江苏省司法厅还与各市司法局签订《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并将全面建立和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社区矫正安全稳定日报告制度,全面维护农村社区矫正环境的稳定和谐。

(二)联合矫正模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从整体上看专业人才的比例明显偏低,例如江苏G县的8个司法所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5人,矫正对象255人;两者比例为1:51。调查显示,志愿者队伍组成人员绝大部分是本村的退休村干部、党员或其他在当地比较有威望的人担任,主要是凭借经验和乡情,其工作方法需进一步完善,具备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根据课题小组调查,司法所所获得的关于农村社区矫正的经费有限,平均每个矫正对象1000元左右,既要发给社区矫正行政人员和专职工作者工资,同时也要为矫正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所以在现有情况下扩大人员的编制和收入存在较大难度。

第二,农村社区矫正措施落实有差距。按照新颁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应建立三支工作队伍。一是由从事社区矫正的公安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二是由政府招聘的专职工作者队伍,三是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但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广量大,短时期内难以实现理想配备。例如江苏连云港市每个乡镇的行政区域面积平均达到50平方公里左右,每个乡镇正常管理的矫正对象平均达到30人左右,有些较大的乡镇矫正对象已超过百人,按照省社区矫正有关管理教育规定,司法所每个星期要对矫正对象的电话汇报进行记录,每个月组织一次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开展一次集中教育,进行一次家访和社区走访,对每一名矫正对象进行计分考核,同时组织协调做好矫正对象的帮扶活动等。如此之大的工作量,仅靠1名工作人员难以承担[注]资料来自连云港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我省社区矫正制度的探讨》,江苏司法行政网,2013年2月1日。。

第三,外出务工矫正对象易出现监管“真空现象”。江苏农村人口流动性较高,来苏打工或外出打工的农民社区矫正对象都较多。

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第27条的规定,离开户籍地未满6个月,由户籍地司法所管理;离开户籍地超过6个月以上的,可委托暂住县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因此,对于外出务工不满6个月的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开展实质监管。同时该《办法》适用范围在江苏省管辖区内,对外省并不适用。省外对满6个月委托的规定看法不一致时,会导致拒绝的情况,非常容易出现脱管现象。在我们所调查的农村社区矫正实践中,农村矫正对象既要去工地打工,又要定期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实际上矫正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这一问题既是当前农村社区矫正所特有的问题,也是农村社区矫正不同于城市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区别之处。

三、农村联合矫正模式的完善

农村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即使是国内较为典型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依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仍需要根据我国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矫正模式。

(一)对流动农民和新生代农民实施社区矫正的完善

首先,完善管辖依据,建设农村社区。对农村流动人口进行“异地管辖”一直是解决矫正对象实际生活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是将矫正对象全部安排到居住地的城市社区进行矫正,肯定会加重城市社区的负担,不利于农村社区的发展,因此并不是一个长久之计。最好的方法是加快农村社区的发展,减少城市与农村社区之间在硬件、软件构成上的差距,使得社区建设趋于平衡,如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才能更加完善。

其次,建议设立专门管理农村流动人口罪犯这类特殊矫正对象的内部机构。因为弱势群体所处的境遇较复杂,所以社区矫正局应对其特别关注。但是由于对特殊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作为社区矫正主要执行机构的社区矫正局必须是独立的、起着主导作用的,它应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建立一套自身特有的工作模式,从根本上适应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机制

江苏连云港市司法局建议,司法所工作人员可参照乡镇人口比例确定,5万人以下配备3~4人,5~10万人配备5~7人,10万人以上配备7~10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司法所人员专业构成应该多元化,不光有法律专业人员,还应有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人员。本课题小组认为应加强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人员应该具备如下资格:(1)具有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方面专业知识;(2)在农村中有从事相关调解、帮教的经验;(3)上岗前要接受矫正机关一定期限的培训,包括业务技能、法律知识、心理知识等;(4)社区矫正工作者需无违法乱纪的记录。此外,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应慢慢积累一定的社会个案工作知识和经验,包括洞察人的心理及情绪变化,处理纠纷的能力;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并运用的能力。同时应明确其开展工作时的保密责任,为服刑人员服务的责任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程序。

本课题小组认为,应该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机制。培训工作应由专门培训机构中的专职人员负责,同时应对志愿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状况进行调研,发现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确定培训的内容,并对培训产生的效果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志愿人员是否在培训中获得进步,并且这些进步是否在实际的矫正工作中体现出来,产生好的效果,最终实现社区矫正预定的工作目标。

(三)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的有关法律规定

首先,应明确规定何种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外出务工,防止矫正对象以外出务工为借口,躲避社区矫正,丧失刑罚的严肃性。关于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的条件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经过审前调查所确定的危险等级;(2)家庭经济条件;(3)精神或身体疾病状况;(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其次,明确规定外出的范围,主要考虑江苏省有关法规在其他地区的适用。再次,明确细化外出务工审批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既使审批快捷,外出务工信息通畅,又能有效防止矫正对象脱漏管现象的发生[注]资料来自栖霞区司法局:《放飞的“风筝”不能断线——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务工监管制度的初步研究》,南京司法行政网,2013年2月3日。。最后,明确外出务工的异地监管方式。户籍地的农村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走访调查,如在务工地执行社区矫正,可实行“担保人制度”或“保证金制度”。建议建立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在全国建立社区矫正联合监管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一体化管理和资源共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登记查询系统,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即时录入和查询[注]资料来自吴向阳:《异地社区矫正存在障碍的建议对策》,江苏法院网,2013年2月3日 。。本课题小组建议最好能够将该问题与城市农民工安全性问题一起考虑,由国家统一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各地之间在法规适用方面能够更好地协调与衔接。

(四)重视农村留守群体的社区矫正工作

留守青少年广泛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数量众多,他们的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对于犯罪的农村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习惯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不是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就能完全解决的。

对于留守的年老入矫对象来说,将没有生活来源的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纳入农村低保,是值得推广的。因为这恰恰符合农村社区矫正的理念,即人本主义理念、诊治主义理念以及尊重和保障农村矫正对象基本权利和农村社区矫正的行刑经济化理念等。在经费方面,鉴于当前的财政状况,本课题小组建议实行以政府经费来源为主体、社会赞助和募集为补充的方式,如建立社区矫正基金等,使社会、政府和公众一起参与到农村社区矫正中,既能为顺利实施农村社区矫正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又能让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促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解矫后的再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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