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量刑建议应完善四项工作机制

2013-01-30 13:11冯少辉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3期
关键词:建议书量刑辩论

文◎冯少辉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能之一,新刑诉法第193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和辩论。这就意味着将量刑纳入了法庭审理程序,量刑建议工作作为公诉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使其真正产生监督效果,需要注重量刑建议工作的前伸后延,收集量刑证据准确提出建议、与侦查审判机关的侦查审判活动相衔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以保障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严谨性和实效性。

一、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机制

量刑建议的提出是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关键,需要明确提出主体和程序,严格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有充分的量刑证据作支撑。

一是要明确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这里的“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而非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公诉权是国家权力,不是公诉人的个人权利,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应当是检察院,公诉人不能随意提出或者变更量刑建议,根据司法公正的需要,应当由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意见,经过内部程序审核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因而,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应当是检察机关或者公诉机关,而非承办人或者主诉检察官。

二是要明确量刑建议的提出条件。首先是前提条件。案件事实是开展量刑建议的前提和基础。依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前提条件包括事实条件和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条件即“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事实条件与证据条件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其次是内容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2)量刑建议应当具体明确,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概括性建议;(3)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4)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建议,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再次是形式条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上,原则上是以书面形式,即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但对于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则必须制作量刑建议书。

三是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根据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和法院的普通审理程序,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可以分为:承办人提出意见、检察长审批、制作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出庭发表量刑建议并进行量刑辩论。庭审是提出量刑建议的关键环节,公诉人应当对量刑建议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等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同时接受法庭和有关诉讼当事人的质询。

二、建立量刑建议的衔接机制

刑事司法活动是由几个相对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诉讼阶段所组成的有机整体。量刑建议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以相关刑事诉讼环节的有效运行为前提,这就要求在侦查、公诉、审判各环节收集量刑证据、提出量刑建议、设置量刑程序,建立量刑建议在各诉讼环节的有效衔接。

(一)量刑建议与侦查活动的衔接

量刑证据是量刑建议和刑事判决得以正确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准确的量刑建议需要检察机关获取和掌握全面客观的量刑证据和信息。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注重收集关系罪轻、罪重的量刑证据,同时还要收集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社会表现、个人品质等可能影响量刑的信息。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不但要收集与犯罪有关的量刑证据,还要收集与量刑有关的社会信息。一是要树立收集量刑证据和信息的意识。既要要收集罪与非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罪行轻重的证据和平时表现的相关信息;二是要形成量刑证据收集制度和量刑信息调查制度。把收集量刑证据和获取量刑信息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加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发挥侦查活动监督作用,促使侦查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时能够随案移送相关的量刑证据和信息,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全面掌握量刑证据和量刑信息,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二)量刑建议与审判活动的衔接

量刑建议虽然具有监督制约的性质,但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得到法院的认可和采纳。量刑建议书在移送法院后,同起诉书和其他案件材料一样需要法院的受理和审查,并进入庭审程序。量刑建议是针对法院提出的,能否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采纳,很大程度上在于庭审中对量刑的调查审理活动。首先,应确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法庭调查分为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两个阶段,法庭辩论相应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最后,由法庭对定罪和量刑问题一并做出裁判。这样,基于量刑建议展开的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使量刑程序获得独立的制度空间,使庭审更具公正意义。其次,充分发挥判决说理的功能。在独立量刑建议程序的基础上,裁判文书关于量刑的表述应当同定罪的表述分开,并如实、全面地反映量刑程序,对量刑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对参与量刑程序各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进行评议,充分说明量刑理由,以实现量刑建议制度在诉讼机制与审判程序之间的有机衔接。

(三)量刑建议与刑事辩护的衔接

量刑建议制度是在充分保障辩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的,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使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刑事辩护具有更多的质证权利和辩护空间。在量刑调查阶段,公诉人、辩护律师均可以出示量刑证据并进行质证,在量刑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又可以发表量刑建议或辩护意见、围绕量刑展开辩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刑事辩护的辩护意见是对立统一关系,从控辩两个方面为法庭居中裁判提供依据。因此,量刑建议(包括公诉意见或公诉词)和量刑辩护应当成为控辩式庭审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保障机制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具有监督性质法律文书,其同起诉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建议内容是否合理,法庭是否支持和采纳,应有相关的机制保障。有必要强化量刑建议说理制度和错误判决的抗诉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一)实行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量刑建议说理,即公诉人根据量刑证据,逐一分析量刑情节,并综合评价全案量刑情节,并依据刑事政策对量刑建议结论进行解释和说明,阐述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合法性。在程序上,量刑建议说理应根据适用的审理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同,分别在公诉意见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说明。

(二)结合抗诉制度,适时提出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可以依据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审查判决书量刑的依据和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若量刑理由不能成立,且量刑明显畸轻或者畸重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出抗诉。

四、建立量刑建议的制约机制

为保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有效适用,必须建立量刑建议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运作,增强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强化内部制约

检察机关在适用量刑建议时,要规范量刑建议工作程序,建立量刑建议审核、审批制度。一是建立量刑建议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使量刑建议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量刑建议提出方式和审核程序,确立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分别提出、统一审核、内部审批的方式。三是对量刑建议书进行附卷备案,随卷归档,同时对阶段性量刑建议工作进行调研分析,不断提升量刑建议工作水平。

(二)强化外部监督

在量刑建议工作中,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和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要注重加强和接受外部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缺陷和不足,增强量刑建议的公正性。一是通过召开量刑建议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介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等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人大的监督。二是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跟庭观摩庭审,收集其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量刑监督,促进量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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