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组建六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过程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主要考虑

2013-01-30 14:15中央编办综合司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9期
关键词:职责事项行政

新组建六部门“三定”规定的简要制定过程

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李克强总理主持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和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及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同时成立各新组建部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研究协调包括制定“三定”规定在内的部门组建工作。“三定”工作中,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部门做出批示指示,并亲自协调重点难点问题,有力保障了“三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相关部门均由“一把手”主抓,并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具体开展工作。

六部门向中央编办报送“三定”规定草案后,中央编办按照改革要求认真加以研究,同时将草案文本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有的就有关问题专门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对各方面的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逐条分析研究和反复协调,努力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六个新组建部门的“三定”规定,都是经过各方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沟通协商、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并报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定”工作的过程,是加深理解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是全面梳理、集中解决矛盾和问题,切实落实《方案》要求的过程;也是各部门增进了解,加强协调沟通,为今后在工作中更好地建立合作机制的过程。

新组建六部门“三定”规定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能源局、海洋局、铁路局六个新组建部门的“三定”规定,在全面落实《方案》确定的职责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重点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等方面下功夫、见实效,着力把明确政府权界、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整合内设机构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等要求落到实处,着重研究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重点落实职责和资源整合,为新组建部门的顺畅运行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比如,整合相关部门的海上执法职责、机构和队伍、装备,由海洋局统一履行所辖海域海洋监督管理和维权执法职责。整合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职责以及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等。

突出部门职能转变。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为突破口,将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市场和企业活力的审批事项尽可能取消和下放,进一步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业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同时把一些适合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下放给地方,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六个部门“三定”规定中共明确取消、整合、下放国务院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50项。同时,按照加强经济社会事务宏观管理、把政府该管的事项切实管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有关部门在铁路运输和工程质量及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海洋综合管理、数字出版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推进食品药品制度体系建设,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等方面的职责。

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按照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要求,此次“三定”进一步明确和划分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和工作衔接关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主要是集中解决和理顺了各新组建部门与相关部门在食用农产品监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电力业务管理等38个方面的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事项。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新组建部门的“三定”规定,更加精干和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按规定核定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本次改革后,国务院部门机关行政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都有所减少。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将对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任务要求作进一步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落实,如深化改革,强化相关部门合作;创新管理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等。

卫生计生委取消和下放8项行政审批事项及考虑

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规定中,取消和下放了8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一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考虑是将适合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交给地方,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主要考虑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管理优势,解决国务院部门管得过多过细问题,同时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坚决取消不宜由政府承担的事项和工作。三是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考虑是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同时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的审批事项,在确保不削弱监管的前提下,采取逐步或部分下放和取消的方式。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考虑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坚持在确保党的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共取消下放21项行政审批和7项其他职责。一是按照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的要求,积极向市场放权。对于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经营过程中社会反映强烈、影响市场和企业活力的审批事项和职责尽可能取消,如取消“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调控书号总量”等。二是按照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强化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的要求,适度向社会放权,如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将“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报纸、期刊综合质量评估”等职责交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三是按照“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一律下放地方”的要求,向地方放权。如将“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等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向市场、社会和地方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协调推动事业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数字出版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著作权保护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等方面的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取消和下放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考虑

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三定”规定中,下放了4项行政审批。一是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3项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是将适合由地方管理的事项交给地方,发挥地方的管理优势,调动地方积极性,解决国务院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二是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是目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正在进行,采取逐步下放,允许适当过渡的方式,有利于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空白,保证标准一致、结果公平。

能源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和考虑

在能源局“三定”规定中,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和能源监督管理等职责。一是取消8项审批事项。其中:3项属于企业法人依照法律法规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标准和规划,加强监管。具体包括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5项属于政府部门内部管理事项,转变管理方式,不再实施行政审批。具体包括“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二是将发展改革委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主要考虑是:从许可内容看,原电监会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涵盖了发展改革委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整合下放可减少审批环节,切实解决原电监会与发展改革委在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职责交叉,同时便利行政相对人,发挥区域能源监督机构更了解一线电力市场情况的优势。

海洋局取消和下放5项行政审批事项及考虑

海洋局“三定”规定共取消了5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属于市场准入方面的1项,即“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取消后由相关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机制,鼓励社会单位加入海洋预报领域,促进海洋预报服务业健康发展;属于企业法人按照法律法规自主决定的事项2项,即“海洋倾倒废弃物检验单位资质认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取消后有利于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属于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审批程序的2项,即“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取消后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减少审批环节。

铁路局取消和下放14项行政审批事项及考虑

铁路局“三定”规定共取消了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是为了配合铁路政企分开改革,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铁路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分三类,一是有关市场准入方面的事项,如“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等,取消后由相关企业协商办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铁路领域,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二是有关运输管理方面的事项,如“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等,取消后由相关运输企业审查管理,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等,主要是国铁系统内部管理事务,改革后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政府将进一步加强铁路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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