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禄,冯 源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590)
商业预付卡消费是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费用办理预付卡并凭卡在约定时间和范围内分次享受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模式。此消费模式既为商家带来稳定客户群,也为消费者带来实惠与便利,已渗透到大众生活之中。《2012中国商业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商业预付卡发行规模(不含交通、通讯等),约为16 700亿元,同比增长18.29%,预付卡消费规模为12 794亿元,同比增长23.4%。[1]本文试分析商业预付卡消费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探究此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分配更公平合理为目标提出规范意见,期望能对商业预付卡立法和实务有所裨益。
不同国家对商业预付卡界定不同,日本法律将其定义为预付式证票,指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票。[2]德国将预付卡定义为“存贮预先付款的购买能力,可以代替少量现金作不记名的支付工具”。[3]我国现行法律也存有此类规定,自《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将名目繁多的商业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划分为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和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意见》未对商业预付卡作出明确界定,随后出台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作出规制,均因未涵盖所有发卡主体且出自不同部门致使对预付卡定义侧重点不一而略显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