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革 林 婧
虽然学界对软法的概念、属性和范围众说纷纭,但学者们基本都认同软法的以下内涵:软法是原则上不存在直接法律约束力(Lega11y binding force),但有一定间接法律效力(Certain-indirect-1ega1 effects)、实际效力(Practica1 effect)或影响力[1]、为国际社会广泛遵循的行为准则,其范围大致涵盖“国际组织、多边外交会议通过的包括决议、宣言、声明、指南或者行为守则等在内的一些能产生重要法律效果的非条约协议”[2]。之所以在WTO争端解决中适用食品安全国际软法,主要鉴于以下三方面原因:首先,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来说,科技发展的瞬息万变、各国科技水平的高低、饮食结构的复杂多样及其所关涉的各国贸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一致,几个方面的共同作用造成了各国国内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差异较大,且在现阶段很难采取条约等硬法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其次,食品贸易领域国际硬法功能难以灵活施展。正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WTO“硬法”约束机制下,某些协议在各成员方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制度缺位。[3]食品安全国际软法却能够突破硬法在适用范围、修改程序、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局限,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借用软法作为食品贸易争端解决的准据法,来判断成员国是否违反WTO相关协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避WTO成员国在某些问题上的不一致,避免因达不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而产生无法可依的窘况,减少WTO体制顺利推行的阻碍,并以外部规范“温和”地逐步修正、发展WTO规则中不合理或不合时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