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丰
“批判性”是马克思辩证法最根本的理论性质。在哲学史上,黑格尔首先在积极的意义上将辩证法与“否定性”内在地关联起来。可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虽然强调辩证法的“否定性”,但仅仅将其看作是逻辑真理的第二个阶段——“辩证的阶段”的特征,黑格尔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达到逻辑真理的第三形式,即思辨的形式或肯定理性的形式。“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1](P181)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应该具有肯定的结果。阿多诺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自柏拉图一直延续到黑格尔的传统辩证法在实质上都不过是“通过否定来达到某种肯定的东西”[2](P1)。就此而言,黑格尔的辩证法可以称之为“肯定的辩证法”。真正把“否定性”确立为辩证法理论本性的是马克思,马克思把辩证法的否定性具体化为“批判性”和“革命性”。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辩证法在它的“合理形式”上,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3](P22)。
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辩证法这一“批判”本质的论断,关涉到对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性质、内容及其当代意义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