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运秋 张金波
构建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兼论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
颜运秋 张金波
随着人们对良好环境的追求和环境权的新兴,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治理的共同课题。由于救济制度的私益性,环境保护的成果有限。公益诉讼的独特性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新时期环境保护的新举措。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仍存在诸多需完善之处,有必要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明确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规定当事人、诉讼请求、受案范围、管辖、证据、激励约束与保障,构建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建议;新民诉法55条;诉讼制度
颜运秋,中南大学升华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金波,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南长沙 410083)
虽然对公私益的界限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但一般认为,公益指多数人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私益的划分,古罗马时期就将程式诉讼划分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是近代资本主义高速发展的产物。工业革命改变了资本主义的进程,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灾难性的环境问题。人们日益认识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对自然的一味索取必然危及下一代的成长甚至人类的长久生存,保护环境就成了现代发展的应有之义。自美国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首创“公民诉讼条款”,通过公益诉讼的途径来保护环境的做法得到各国的普遍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