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冰宁
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适格原告的认定
邓冰宁
我国司法实践承认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司法解释对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适格原告的范围过于宽泛,有鉴于中国传统社会复杂的亲属关系和庞大的人口基数,被告将被迫对一个连直接受害人自己都很难确定的潜在原告群体承担近似无限的侵权责任。美国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明确的亲属关系为基本判断标准,近年来又以实质性情感联系为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评价,以确保在完善救济受害人的同时有效兼顾对行为人自由的维护。参照美国法的成功经验,构建一种明确的亲属关系和实质性情感联系两大标准统一的全新机制,有助于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格原告的认定提供有效参照。
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适格原告;实质性情感联系;近亲属
邓冰宁,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吉林长春 130012)
我国司法实践承认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规定于2001年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虽然没有直接将这种责任吸收于具体规定之中,但是,实践中,法院仍然认可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司法解释对适格原告的规定过于简单,①导致其范围过于宽泛,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没有细化判断继父母、养子女和同居者是否属于适格原告的标准,甚至以“其他近亲属”作为一个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