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信 余德峰
作品署名权可转让之证成
杨 信 余德峰
基于黑格尔“作品即人格的反映”的理论进而认为署名权乃人身权,是对黑格尔人格——财产关系理论的狭隘认知。署名权不可能属于人格权,作品与作者之间也不存在身份权赖以存在的人身关系,所以署名权不属于人身权,而应该纳入财产权体系。署名权的转让并非意味着作者身份的转让,受让者在署名权转让中只能获取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并非表明受让者身份的权利。作者身份可以在版权登记中获得最强有力的确认和保护,所以署名权转让不会侵害到转让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实中的论文买卖现象并非因为署名权转让所导致,而是现行学术评价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科研工作者科研道德丧失的产物。
署名权;人身权;作者身份;转让
杨 信,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讲师。(湖北恩施 445000)
余德峰,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四级高级检察官。(江西抚州 334000)
署名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世界上最早确立署名权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2年的《表演权法》和《复制权法》中首次肯定了署名权,即姓名、作者身份受到尊重的权利。[1](P9)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署名权直接彰显出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某种联系,正是这种联系使创作者得以自己的名义控制作品从而行使相应的著作权。然而,署名权之属性如何界定?署名权与作者身份之间到底应该建立起一种什么样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