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春萍 张红昌
财产罪中财产损失的现代展开
——兼论刑法与民法的界限
冯春萍 张红昌
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财物或利益。合法财产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对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无疑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然而部分非法财产也属于刑法的保护范畴,因此侵害此类财产的也能构成刑法上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并非单纯形式上的占有侵害或权利侵害,而是实质的经济损害。只有以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为侵害对象的,才能造成财产损失。财产的经济价值是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的统一体。财产损失的判定不仅需要衡量金钱价值的减损,而且需要考量权利人或占有人的主观意识。
财产罪;财产损失;经济损害
冯春萍,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院长;
张红昌,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海南海口 571158)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与民事违法等一般违法行为在危害程度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刑法在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的条文中,专门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成罪标准,司法解释更是划定了“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如此,财产罪与非罪的界限可谓“泾渭分明”,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罪,似乎只需简单对照法条和司法解释即可。然而,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想象空间,在诸多事案上即存在财产罪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对立。例如骗取、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提供相当对价支付的是否也成立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