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撞车引发巨额赔偿官司

2013-02-23 07:42刘爱武沈滢
检察风云 2013年11期
关键词:宿迁市义务损失

文/刘爱武 沈滢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狗撞车而且造成车损十几万更是新闻了。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的一条流浪狗,撞上了正在行驶中的小轿车,竟然导致了13万多元的车辆损失。狗是无主狗,这笔巨额账单该向谁算?

狗撞车造成巨额损失

2010年5月的一天,徐州运康蔬菜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康公司)驾驶员驾驶公司所有的轿车在宁宿徐高速公路正由南向北快速行驶,突然一条狗从路旁窜出。驾驶员避让不及,车子刚好与狗相撞,致车辆严重损坏。这场特殊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事发后,运康公司支出清障费235元,将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后来,运康公司将车辆送至南京宁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修理费高达13.3万元。

狗是畜生,和它没有道理可讲,在高速公路上乱闯的自然是条无家可归的流浪狗,所以也没有办法找它的主人讨个说法。面对从天而降的13万元账单,运康公司暗暗叫苦,那要卖掉多少公斤蔬菜才能赚回来啊?也不好责怪驾驶员,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平心而论,谁能够想到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还会跑进一条狗呢?运康公司想来想去,我们是交费进入高速公路的,却没有享受到畅通无阻的服务,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宿徐公司)难辞其咎。

时隔一年多,运康公司将宁宿徐公司告上了法庭,指出宁宿徐高速公路由宁宿徐公司经营、管理,运康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经宁宿徐公司允许进入高速公路,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运康公司享有使用符合高速公路标准的道路并安全通过的权利,宁宿徐公司应承担保证高速公路畅通无阻的义务;由于宁宿徐公司疏于管理,致使运康公司车辆损坏,宁宿徐公司应承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无主狗撞车,引发巨额赔偿官司,庭审时,争论也很激烈。

综上,请求判令宁宿徐公司立即支付修车费13.3万元、施救费235元。

2011年7月6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宁宿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2月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一般经营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按章对通行车辆收费等。

在法庭上,宁宿徐公司首先认为运康公司告自己纯属搞错了对象,说其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了解,公路管理机构对该高速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没有任何瑕疵,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运康公司告宁宿徐公司,真的告错对象了吗?法院给了明确的否认,认为自运康公司车辆进入宁宿徐高速公路收费段时起,运康公司、宁宿徐公司间就相当于订立了服务合同,宁宿徐公司作为合同的服务一方就可以成为被诉讼的对象,这符合法律规定。运康公司告宁宿徐公司没错,但运康公司能否以违约责任要求宁宿徐公司赔偿其全部车辆损失呢,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法院认为,运康公司以宁宿徐公司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导致其财产权益受损为由,主张宁宿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进一步阐明,宁宿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负有对高速公路路面及沿线相关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高速公路在正常情况下畅通无阻的义务。由于宁宿徐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赶走闯进高速路面上的狗,造成运康公司车辆与之相撞,并致损失,宁宿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应尽到安全、审慎的义务,遇紧急情况应采取最合理的避险措施。该义务已构成高速公路服务合同中驾驶人最基本的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当的,同样构成违约。据交警部门认定,运康公司驾驶员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故运康公司也应对其车辆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运康公司虽然违反安全驾驶义务,但从日常生活经验考虑,运康公司未尽该义务与其对宁宿徐公司提供服务的合理信赖有关,故其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较小责任。

据此,法院对运康公司和宁宿徐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了划分,酌情确定宁宿徐公司的赔偿责任为运康公司损失的70%,运康公司自己承担30%。综上,宿迁市宿城区法院2011年11月29日判决如下:宁宿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运康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清障费合计9.3万余元。

高速公路公司不甘买单

宁宿徐公司不服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宁宿徐公司认为,为了防止行人和牲畜进入高速公路,他们已经在公路两侧设置了“隔离栅”,并定期进行维护。他们对自己负责的高速路段的管理、养护完全是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的,在这方面,公司没有过错。

关于高速公路上“隔离栅”的设置,交通部2006年发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中有着非常明确和详尽的规定,包括“隔离栅”设置的位置,高度等。作出如此详尽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闯入公路及非法侵占公路用地。这是确保行车安全、排除横向干扰、充分发挥公路功能的重要措施。

法规规定得如此详尽,宁宿徐高速公路实际路况符合吗?二审诉讼中,宿迁市中级法院法官深入宁宿徐高速公路对路况进行勘察,发现公路路基两侧有数处排水渠,水渠边缘处设置有防护栅栏,但在排水口有约0.4米高、0.5米宽的缺口未能围封,这样一个缺口,完全可以让一只狗没有障碍地通过。

在二审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宁宿徐公司坚称自己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认为宁宿徐公司仅负责收费还贷、广告经营和服务设施的经营,宁宿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即使原审法院认定“宁宿徐公司有清理路面之犬的义务”是正确的,清理也仅仅是“及时”清理,而不是“随时”清理。宁宿徐公司还提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无法选择交易的对象、交易形式和交易方式,车辆与高速公路公司形成的合同,不能充分贯彻自由选择原则。

高速公路收费带有国家强制性和管理性,因此不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宁宿徐公司的义务,从而将宁宿徐公司的义务无限扩大。

运康公司则反驳上述观点,并指责宁宿徐公司称与运康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是推卸责任。公司车辆是经宁宿徐公司准许进入宁宿徐高速公路的,而且是正常行驶,上路后领取了通行卡,运康公司提供的清障费票据也清楚记载收费单位是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泗洪养护中心。这一切都足以证明宁宿徐公司和运康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解析三大焦点

双方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法庭上充满了看不见的硝烟。

宿迁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二审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一一解析。

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宁宿徐公司与运康公司之间是否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宿迁市中级法院认为:自运康公司车辆进入宁宿徐高速公路入口,宁宿徐公司向运康公司发放道路通行卡并放行,双方之间关于涉案车辆通行、收费等事宜即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宁宿徐公司关于其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双方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宁宿徐公司及运康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应如何确定,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运康公司作为高速公路通行者,负有交纳过路费并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的合同义务,并享有要求宁宿徐公司保障路面安全畅通的合同权利。宁宿徐公司作为道路通行服务提供者,享有向通行车辆收取过路费的合同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路面安全畅通的合同义务。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宁宿徐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部分位置并未完全封闭,足以使犬类钻入。运康公司作为车辆通行者,亦未能履行其安全谨慎驾驶的合同义务。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宁宿徐公司是否应对运康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其赔偿份额和数额,宿迁市中级法院认为:因宁宿徐公司未尽到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合同义务,并给运康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对运康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按70%比例确定宁宿徐公司赔偿运康公司各项损失合计9.3万余元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宁宿徐公司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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